•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0931049759/2023-10406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兰市监〔2023〕18号

  • 成文日期:

    2023-04-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68-2023-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4-17  22:0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有关单位: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兰溪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1日

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落实“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市场监管领域科学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范类似案件畸轻畸重等履职风险,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规定,结合兰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独立、主动行使处罚裁量权,可以听取举报人、当事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等意见建议,但并不因当事人或举报人不服等因素影响公平公正行使处罚裁量权。依法应给予从轻、减轻的,也不因当事人未提出申请而不给予从轻、减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且经过听证、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不属于应集体讨论的重点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重点案件合议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通过合规建设等途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积极开展合规建设,积极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隐患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八条 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合规“普惠化”试点探索,坚持早合规优于晚合规、全面合规优于部分合规、主动合规优于被动合规、长效性合规优于阶段性合规等原则,鼓励、指导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开展不同程度的合规建设。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通过行政指导、合规约谈等多种方式帮助市场主体积极预防或改正违法行为。已经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认违法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通过合规建设的方式尽可能消除已经产生的危害后果并积极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隐患。对积极开展合规建设的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酌情从宽处理。

第十条 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本地执法实际,及时出台和修订《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并将修订情况报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个案实施行政处罚,但突破《基准》规定的幅度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个案中应当就裁量理由、裁量结果予以充分说明,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法制机构在审核案件过程中,要对办案单位提出的裁量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重大案件决定,应定期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市司法局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主动纠正。市司法局在办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复议案件中,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执法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主动纠正。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执法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不当实施执法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原《关于细化市场监管领域自由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兰市监〔2020〕36号)、《关于修订<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幅度清单>的决定》(兰市监〔2021〕30号)同时予以废止。本规定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上级规定有明显冲突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正文全文下载: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1.合规建设有关文书范本.docx

      2.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