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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3-04-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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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1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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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行使,2020年3月2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司法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联合印发了《关于细化市场监管领域自由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兰市监【20206号)。2021年6月7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对上述文件的附件《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幅度清单》予以修订。上述文件的出台,特别是减轻处罚幅度清单的运用,助推了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落地,促进了疫情受损市场主体复工复查,避免了市场主体因过失性、轻微违法而收到较重处罚。

然而当前又出现了新情况,导致上述文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一是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对裁量权的有关要求发生了变化;二是全省在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行使,迫切需要出台高频执法事项的可量化、可操作的裁量基准;三是《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不罚、减轻罚事项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和上级有关改革工作要求,出台新的执法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高频执法事项的裁量基准,可以更好适应法律变化并满足现实需要。同时,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行政合规的有效路径也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规定,结合兰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该文件以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形式出台,在全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在兰溪的外地市场主体

四、实施日期

因涉企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30日方可实施故决定自2023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实施裁量权的基本要求,包括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是不罚、减轻罚、从轻罚、一般罚、从重罚的不同情形和综合裁量规则。创新增加了“合规从宽”、行政合规“普惠化”试点等内容。

第三部分是裁量流程和执法监督要求

六、特色亮点

(一)探索开展行政合规“普惠化”试点。一是所有市场主体(含个体户、自然人)都可以通过合规建设获得激励。比如案发前企业已经自主合规,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处罚;案发后积极开展合规建设,消除危害后果、预防未来违规隐患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二是针对合规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肯定任何阶段、任何程度的合规都有其价值。但在合规激励时,不搞一刀切,坚持早合规优于晚合规、全面合规优于部分合规、主动合规优于被动合规、长效性合规优于阶段性合规的基本原则。三是简化行政合规流程,降低合规成本。企业提出申请后,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合规指导,根据合规价值大小不同酌情对涉案企业从宽处理。

(二)以附件形式出台了《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主要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的具体行动。一是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经测算,此次梳理的高频处罚事项可以占到近年来实际发生案件的95%以上。出台“读得懂”“易操作”的高频执法事项的“不罚”“减轻罚”“从轻罚”“一般罚”“从重罚”的不同情形,可以有效避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二是压缩裁量权的空间,防止权力滥用。通过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公开裁量基准,实施裁量说理和告知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和监督等,可以极大压缩裁量权的空间。裁量基准的细化量化,使得市场主体获得可预期的、公平的、透明的法治环境。

解读机关: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程志海

联系方式:0579-8832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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