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2-10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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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2〕33号
2022-12-31
主动公开
GLXD01-2022-0008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1-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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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政策性调整兰溪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通知》(兰发改〔2016〕106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五水共治”工作,决定在全市乡镇(街道)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根据《关于政策性调整兰溪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通知》(兰发改〔2016〕106号)精神,兰江街道、云山街道、女埠街道、永昌街道、赤溪街道及上华街道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其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2.3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立方米。 2.其他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参照重点建制镇游埠镇污水处理费缴纳标准执行。其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9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3.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法 1. 由钱江水务供水的,在统一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其他企业(城头等水厂)供水的,则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 2. 使用自备水源的,按照《兰溪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征收。 3. 如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罚。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 成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等; 2. 市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3. 市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4.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点排水户水质、水量的监管,对一般工业、重污染工业的划分进行认定; 5. 市水务部门负责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取水量等相关资料; 6. 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自备水源取水企业排查摸底,对未取得自备水源取水许可证的企业单位上报水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50%比例返还建有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街道),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各乡镇(街道)承担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 7. 鉴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基本完成浙江省清洁排放技术提标改造,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下步将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减少财政负担。 五、该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兰溪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兰溪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龚建峰 副组长:王 晨(市府办) 金义辉(市建设局) 成 员:韩 淼(发改局) 严师东(市财政局) 吴 丹(市建设局) 何晓辉(市水务局) 徐苗路(市审计局) 周志刚(生态环境兰溪分局) 陈 皓(经济开发区) 邵永斌(兰江街道) 赵 飞(云山街道) 朱建杰(上华街道) 柳志军(永昌街道) 胡威圆(赤溪街道) 马晓健(女埠街道) 卢建军(灵洞乡) 雷 俊(游埠镇) 章庆辉(水亭乡) 占 华(诸葛镇) 吴学标(黄店镇) 胡卫军(香溪镇) 章小飞(马涧镇) 林 璐(柏社乡) 郭卫兵(梅江镇) 郑浩剑(横溪镇) 陈如勇(钱江水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金义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财政、建设、水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业务科室科长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并牵头协调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人员若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