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3-00154
《关于在全市镇乡(街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1-0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1-06 16:3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现就《关于在全市镇乡(街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全市镇乡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市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积极意义。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市镇乡(街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了四个部分: 1.《通知》规定了征收范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通知》规定了征收标准。 3.《通知》规定了征收方法,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主体及方式。 4.《通知》规定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本通知从2023年 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徐慧 联系电话:0579-8813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