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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溪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财政局
兰国资办〔2022〕66号
2022-05-12
主动公开
GLXD12-2022-0002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5-1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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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兰溪市产业基金撬动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兰溪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兰溪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发挥兰溪市产业基金撬动作用,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金设立宗旨。市产业基金是由政府主导、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基金设立宗旨是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兰溪集聚,优化地方产业结构,推动兰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服务招大引强。产业基金暂定总规模为5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国资企业和其他出资。 (二)基金总体架构。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集聚效应,增强市产业基金统筹引导能力,集中政府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新组建的基金建议,按照“1+N”模式,由市产业基金一个口子设立子基金。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三)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市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兰创集团、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建立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各项目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按照“6+X”机制运行,市发改局、金融办、招商投资服务中心、财政局、国资办、兰创集团等6个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固定成员,“X”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并视情况邀请资深专业人士参加。审议事项需经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和兰溪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议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及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为产业基金提供劣后保障的子基金投资决策、投后重大事项、基金退出审议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办,由国资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兰创集团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 (五)相关单位职责 1.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投资事项研究,协助与省级机构、社会资本对接合作,引进省级基金、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金融办、招商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 2.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补充产业基金;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 3.市国资办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负责牵头制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兰创集团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的综合考核;负责将兰溪市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兰溪市聚力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划入兰创集团。 4.兰创集团主要职责。负责产业基金组建、整合等相关事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产业基金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牵头与社会资本对接合作;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5.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负责入股谈判、协议签署、参与决策、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内部基金投资运作制度;负责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六)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兰溪产业政策,重点投资于对兰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招商引资项目,引导并支持“新能源、新材料、光电信息”三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七)基金投资模式。市产业基金投资以定向基金的模式为主,也可采取直接投资和非定向基金的模式,非定向基金需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申请设立,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八)基金投资定价依据。直接投资项目,按市场化方式定价估值。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家、省级、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九)投资比例限制。采取直接投资和定向基金模式的,最高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出资占比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采取非定向基金投资模式的,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受本条款所设出资限制。 (十)基金投资要求。市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一)子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市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择优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 专业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投资管理程序 (十二)投资决策流程。市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及实施、投后管理和基金退出等。 1. 项目立项。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明确项目初步投资方案、资金来源,经内部决策后,正式行文推荐给市兰创集团基金管理公司。 2. 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本轮投资已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其报告。 3. 投资决策及实施。视尽职调查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协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开展投资协议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提交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市政府常务会、市委财经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三)基金投后事项。主要包括市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投后重大事项。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 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 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费用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管理费。基金运营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基金规模和不同的投资方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按照运营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达到收支平衡。为激励基金运营机构管理团队,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管理费用。 (十五)收益分配。产业基金对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市产业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分配。 六、基金退出 (十六)基金退出方式。市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十七)基金退出程序。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 (十八)基金退出价格。市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九)基金退出转让方式。市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二十)基金提前退出的情形。市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 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市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 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市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 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 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市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二十一)投资存续期限。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对产业基金具体经办人员实行容错机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在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具体经办人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八、绩效考评和风险防控 (二十三)基金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市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二十四)基金的综合考核。市国资办加强对市兰创集团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完善综合考核体系,将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国资办对市兰创集团的年度综合考核。 (二十五)子基金的托管。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十六)合作方违约处理。市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造成市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二十七)基金的风险防控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二十八)基金的风险应对。市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项目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由市兰创集团提交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为保证出资安全,产业基金须在《合伙协议》中选择性地约定以下条款: 1. 产业基金到期后,产业基金有权将自身持有的股权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2. 产业基金存续期内,若有项目退出,则优先归还产业基金的出资额; 3.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产业基金。 九、报告制度 (二十九)基金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运营机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 十、附则 (三十)本办法的效力。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此前有关产业基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