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编制了《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
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依照《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规划总结、公开年报;
4.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人事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为兰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专栏;指定地点为: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开时间为:长期,联系电话:0579-88885999。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301
办公室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321100
联系电话:0579-88900310
传真:0579-8890031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在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兰溪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anxi.gov.cn/col/col1229449282/index.html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申请办理及期限
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兰溪市政府办公室、兰溪市监察委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兰溪市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0579-88899228,地址:党政中心三楼,邮编:321100。
兰溪市监察委电话:0579-88898234,地址:党政中心辅楼,邮编:32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