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22-10579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2〕26号

  • 成文日期:

    2022-11-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2-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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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2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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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工作要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盘活环境资源,促进环境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鼓励开展企业间临时交易,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排污权临时交易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减污降碳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鼓励开展企业间临时交易,盘活环境资源为指导原则,做到政府指导,企业间自由交易。

二、排污权临时交易是指企业将年度内富余排污权指标以市场交易方式临时出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临时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交易的临时排污权指标仍归临时出让方所有。交易完成后受让企业具有受让部分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使用权,可在本年底前用于企业合规生产;临时交易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出让企业承担。

三、排污权临时交易在兰溪市域范围内进行。

四、排污权临时交易指标暂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和电镀、蓄电池等涉重金属废水,具体指标及总量以国家排污许可证登记为准。

五、排污权临时交易的企业必须持国家排污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安装有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或有证据证明出让企业排污权有富余;

2.出让企业首先必须先保证自身全年生产的需要,出让的排污权必须是生产波动、技术改进、污染防治技术提升等合法途径产生;

3.受让排污权必须用于企业合法生产,受让量增加不突破《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要求。

六、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受让方属于不良信息主体或者严重失信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排污权临时交易。

七、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负责审核排污权临时交易单位主体资格、排污权限,审核出让、受让企业提供的临时交易申请报告、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与临时交易合同等材料,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上述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审核的,应及时调整刷卡排污系统,并以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通过原因(排污权临时交易流程见附件三)。

八、排污权临时交易价格、指标、时间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负责。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做好排污权临时交易的服务、指导工作。

九、因生产波动需要受让临时排污权的,应在污染物排放超核定总量指标前完成交易;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特别是开展临时交易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确保排污稳定达标,控制在总量允许范围内。

十、突发环境事故或污染物应急处置等优先使用企业自身核定的总量指标,确需要临时排污权交易的,应在污染物排放超核定总量指标前完成交易,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审核时,需另行提供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征求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意见。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国家、省、市对排污权临时交易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有矛盾,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模板

2. 排污权临时交易合同

3. 排污权临时交易流程

附件1

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模板

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

出让单位(盖章)

出让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让单位(盖章)

受让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一出让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水去向


联系人及电话


生产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产品

审批产能

实际产能

产能变化





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

审批用量

实际用量

变化情况





水资源及主要能源消耗

名称

审批用量

实际用量

变化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水量

(具体污染物)


审批总量




截止交易日排放量




预计全年排放量




可用于交易量




表二受让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企业等级


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水去向


受纳环境


联系人及电话


生产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产品

审批产能

实际产能

产能变化





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

审批用量

实际用量

变化情况





水资源及主要能源消耗

名称

审批用量

实际用量

变化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水量

(具体污染物)


审批总量




截止交易日排放量




预计全年排放量




需要交易量




交易前后总量变化




百分比




*百分比=(需要交易量/审批总量)×100%

表三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与达标排放可行性分析

受让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可行性分析

受纳污水处理厂达标可行性分析

附件2

排污权临时交易合同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合同

甲方(临时交易出让方):

乙方(临时交易受让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兰溪市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就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类重污染等经环保部门确认的排污权指标临时交易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临时交易内容:

化学需氧量(CODCr)排污权临时交易量吨、氨氮(NH3-N)排污权临时交易量吨、一类重金属排污权临时交易量吨;临时交易单价:化学需氧量(CODCr)万元/吨、氨氮(NH3-N) 万元/吨、一类重金属元/吨;临时交易款总额万元。

第二条  临时交易期限:

从 年月日起至12月31日止,临时交易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条  支付方式: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临时交易排污权指标变更调整:

甲方和乙方必须在交易价款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刷卡排污IC卡电子证照到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办理临时交易排污权指标输入变更调整手续。

第五条临时交易税费负担:

在本合同排污权指标临时交易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管理费,由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

第六条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临时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再出让第三方或提前收回,乙方不得将所受让的排污权指标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开展临时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本合同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1份,其余1份报兰溪市生态环境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排污权临时交易流程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doc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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