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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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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2-11-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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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2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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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工作要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盘活环境资源,促进环境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鼓励开展企业间临时交易,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排污权临时交易指原则在兰溪市市域范围内进行,交易指标暂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和电镀等重金属废水

排污权临时交易的企业必须持国家排污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有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或有证据证明出让企业全年处于停产状态;2.出让企业首先必须先保证自身全年生产的需要,出让的排污权必须是企业减产、技术改进、污染防治技术提升等合法途径产生;3.受让企业上一年度被经信部门评定为C类及以上。

三、交易要求

受让排污权必须用于企业合法生产,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让量不得超过国家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的10%,一类污染物受让量不得超过国家排污许可证许可量企业能够证明本年度有技改项目等产能变化的,临时交易排污权量不受10%限制,但不得突破技改许可量。

四、限制进入情形

    市政府已经决定关停和搬迁的;没有能力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对负责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有不利影响的;排污权临时交易后,污染物排放可能引发环保事件的;因信访等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且未完成整改的;上一年度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以上五种情况不得作为临时交易受让方。

、解读机关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解读人:郑启良

联系电话:8889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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