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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意见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发〔2021〕59号
2021-12-14
主动公开
GLXD00-2021-0009
失效
发布时间: 2021-12-2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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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服务业小(下)升规(上)。对首次纳统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保持统计在库满2年且2年内营业额连续增长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个体工商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已在市内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变更为独立法人后首次纳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的首次纳统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2.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50%的,给予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0%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含)-80%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5%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0%(含)以上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90%奖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含)的,批发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的,零售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住餐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补差计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二、加快服务业重点平台、试点建设 3.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发展试点(包括供应链、商贸流通、绿色商场、现代物流试点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4.对首次获得省级商贸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称号的乡镇(街道)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对首次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建设试点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6.大力支持“两业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平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加大对服务业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 7.对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建成运营后运营单位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的,按其建设安装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专业市场项目自营面积应不少于50%。(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8.对商场、超市等独立法人企业为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或扩大规模所实施的提升改造工程,实际投资额在6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改造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民营资本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教卫体重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按其建设安装(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教卫体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按其改造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发展壮大重点行业 10.发展壮大新兴服务业。对从业人数达到20人(含)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地方综合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服务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等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11.发展商贸行业。 (1)鼓励评优创牌。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金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纳统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直营店首次达到5家(含),且每家营业面积达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家(含)后每增加1家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对列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列入商务部门联保联供、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体系的企业,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的,每年给予0.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2.支持冷链体系建设。对纳统的配送企业,新建冷库容量达到5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含)以上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鼓励购置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当年购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对家政服务人员在浙家政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给予对应家政企业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招用已办理“安心码”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家政从业体检和办理家政服务从业责任保险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每人每年150元体检补贴和50元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鼓励物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5.鼓励发展会展经济。 (1)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开展承办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及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的承办主体企业:举办大型活动,活动现场达1500平方米(含)以上,持续时间3天(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在市内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含)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对参加由上级商务部门要求的国内展会的参会企业,按每个9平方米(含)的标准展位给予0.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展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支持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增加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回收设施的建设投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当年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租赁场地等实际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加强组织保障 17.完善服务业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具体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出台的各服务业相关奖补政策及其兑现情况需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8.加强服务业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服务业考核占属地和主要行业牵头部门在全市综合考核比分的权重。对获得国家或省级服务业重大试点的属地或主要行业牵头部门优先考虑市级评优评先。 19.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按照管理职能及业务延伸进行归类分工,落实好属地和部门对服务业各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充分开发利用统计资源,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0.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服务业各行业的引导扶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运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投入,以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 六、附则 21.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等奖补政策按照专项政策执行。 22.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23.申请补助或奖励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实施或可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1)项目未经立项的或未竣工验收运行的; (2)项目含土地款部分或含房地产部分的投资额; (3)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涉及税收、安全生产、侵权、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5)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6)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超过地方综合贡献额的部分; (7)社保参保率未达到60%的; (8)享受“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的; (9)其他不予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24.以上奖励补助项目由市各服务业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5.本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