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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发改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10-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兰溪市发改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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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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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兰溪市企业服务中心1209办公室,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科收,邮编为321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jjhlanxifuwuyeke@163.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

联系人:孙颖  联系电话:0579-89029365

附件1:《兰溪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doc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服务业小(下)升规(上)首次纳统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保持统计在库满2年且2年内营业额连续增长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个体工商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已在市内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变更为独立法人后首次纳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的首次纳统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50%的,给予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0%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含)-80%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5%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0%(含)以上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90%奖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含)的,批发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的,零售业年销售额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住餐业年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加快服务业重点平台、试点建设。

3.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重点平台。对首次成功争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分别给予平台营运方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在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所属行业与发展区主导产业一致)且年地方综合贡献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年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

4.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发展试点(包括供应链、商贸流通、绿色商场、现代物流试点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首次获得省级商贸示范镇、示范村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首次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建设试点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深化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支持“两业融合”发展,列入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平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对服务业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

8.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建成运营后运营单位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的,按其建设安装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专业市场项目自营面积应不少于50%;

9.对商场、超市等独立法人企业为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或扩大规模所实施的提升改造工程,实际投资额在600万元(含)以上的,其改造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民营资本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教卫体重点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按其建设安装(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教卫体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按其改造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发展壮大重点行业

11.发展壮大新兴服务业。对从业人数达到20(含)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地方综合贡献额5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意设计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检验检测服务业五大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发展商贸行业。

1)鼓励评优创牌。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金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纳统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直营店首次达到5家(含),且每家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家(含)后每增加1家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对列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列入商务部门联保联供、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体系的企业,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的,每年给予0.5万元的奖励。

13.支持冷链体系建设。纳统的配送企业,新建冷库容量达到5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含)以上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鼓励购置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当年购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对家政服务人员在浙家政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给予对应家政企业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招用已办理“安心码”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家政从业体检和办理家政服务从业责任保险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每人每年150元体检补贴和50元保险补贴。

15.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鼓励物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16.鼓励发展会展经济。

1)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开展承办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及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的承办主体企业:举办大型活动,活动现场达1500平方米(含)以上,持续时间3天(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在市内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含)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参加由上级商务部门要求国内展会的参会企业,按每个9平方米(含)的标准展位给予0.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展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7.支持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增加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回收设施的建设投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当年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租赁场地等实际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加强组织保障

18.加强服务业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服务业考核占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主要行业牵头部门在全市综合考核比分的权重。对获得国家或省级服务业重大试点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或主要行业牵头部门优先考虑市级评优评先。个体工商户3万元的奖励、当年“个转企”后再奖励7万元

19.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服务业行业的引导扶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投入,以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

五、附则

20.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等奖补政策按照专项政策执行。

21.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出台的服务业各细分行业相关奖补政策及其兑现情况需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2.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服务业重项目和引进国际500强、国内100强及上市公司等国内外高端品牌企业投资经营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

23.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24.申请补助或奖励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实施或可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1项目未经立项或未竣工验收运行的

2)项目含土地款部分或含房地产部分的投资额

3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涉及税收、安全生产、侵权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5违反行业自律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超过地方综合贡献额的部分;

7社保参保率未达到60%的;

8享受“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的;

9其他不予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25.以上奖励补助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11发布日期间,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兰委201215号)同时废止现有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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