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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市监〔2021〕45号
2021-11-16
主动公开
GLXD68-2021-0002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11-1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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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研究院: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已审议通过。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督促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进行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催告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并附有关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不予准许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由办案机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听取相关意见。 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审批表中应写明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理由、依据、延期期限或每期缴纳的金额、期限,并附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经济困难的材料。 分管局长批准后,办案机构应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的履行方式。经审批后不同意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申请的,应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批准的延期、分期期限内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通过依法加处罚款的方式,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每日加处罚款的数额按逾期罚款数额(不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逾期的罚款数额。 第五条 加处罚款时间计算起点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十五日的次日(送达当日不予计算,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经准许延期或分期的,从延期或分期期满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六条 因生活困难、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减免加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书面提出并附有关经济困难的材料。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不予减免,确有困难需要减免加处罚款的,可以由办案机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听取相关意见。 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局领导审批决定。决定是否准予减免后,办案机构应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决定。 准予减免加处罚款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亏损、资金链紧张等原因经营困难的; (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的; (三)已经缴纳罚没款,或已经缴纳部分罚没款并承诺积极缴纳余下罚没款的。 减免加处的罚款既可以是全免,也可以是部分减免。在幅度的把握上,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履行罚款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意愿等因素,兼顾教育与惩戒,注重社会效果。 第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意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其履行期限超出诉讼期限的,应当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对尚未缴纳的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数额,应予以列明。 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办案机构应制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四)《立案审批表》,如果超出办案期限的,需提交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举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 (七)若已经缴纳部分罚没款的,还需提交已经缴纳部分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过法院行政诉讼审理的案件,无需提供第(四)(五)(六)项材料,但应附生效的裁判文书。 第十条 办案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至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法院。 第十一条 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