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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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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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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督促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把握该文件内容,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行政部门依法事实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依法治国管理公共事劳的重要途径,是对违法当事人的有力惩戒措施,目的是制止违法和防止类似违法再次发生。然而现实中,部分当事人以消极抵抗的方式对待行政处罚,既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为了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督促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内容,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进行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案件执行流程和责任分工。本暂行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如何送达、如何催告履行、如何申请延期分期、如何计算和申请减免加处罚款、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办案人员、办案机构、政策法规科、局领导的责任分工进行了细化,防止无人负责导致案件不能积极执行的现象出现。

二是明确了加处罚款的流程和救济途径。通过对逾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积极缴纳罚款。同时对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如申请延期、分期缴纳或申请减免加处罚款。

三是增加了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实践中一些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投资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逾期缴纳罚款是否一律加处罚款,没钱怎么办?

解答: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从次日起一律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申请延期、分期缴纳。对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后仍然无法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减免加处的罚款。

问题2:申请减免加处罚款,有没有条件?

解答:有,减免加处罚款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没有及时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二是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提出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三是当事人有积极缴纳罚款的实际行动,如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或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缴纳了部分罚款,并愿意在未来的时间内尽可能缴纳罚款。

解读机关: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程志海

联系方式:0579-8832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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