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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1000000/2020-3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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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0-02-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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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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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通过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强化被征土地后续监管、促进被征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工作,做到阳光征地、廉洁征地、和谐征地,确保我市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对此,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须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体制和实施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具体征地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或变相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未经立项或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征地。  

2.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草签征地协议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用地单位需预缴征地补偿费及社保基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缴款票据办理征地手续,逾期缴纳的顺延办理征地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应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的地类进行补偿,区片综合价中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60%,并按规定发放到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被征地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明确违规征地责任。项目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在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及征地相关费用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地实行年度计划制,年度征地计划年内允许调整一次,超出年度计划范围的征地项目,仍需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后才可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本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及时上报未办理用地报批的征收地块情况。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稳妥解决当前存在的未报批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违规征地单位应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回被征土地。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退回的,按破坏耕地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收中的各自职责。  

(二)该政策适用哪些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工作。  

三、该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该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9-8813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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