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20-34530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司法局
兰政办发〔2020〕7号
2020-02-03
主动公开
GLXD01-2020-0002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2-03 09:4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兰政办发〔2013〕178号)文件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执行“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参保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户为单位审查核对参保对象,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观念深入人心。但为了防止个别地方确定参保对象不合理、不严格,把参保名额使用最大化放在优先位置,甚至将名额指标擅自调剂、买卖、转让等情况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将“人地对应”原则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工作要求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按规定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为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益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参保指标核定工作 1.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名额控制数。 具体计算办法: (1)2020年1月1日前经批准征收的,确定参保人员名额按兰政办发〔2013〕178号文件执行。 (2)2020年1月1日(含)后批准征收的,将行政村的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或农经年报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之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 (3)征收耕地的,按批准征收耕地数除以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人均耕地数确定参保名额;征收其他农用地的,被征地村人均农用地面积低于0.2亩时开始计算参保名额,具体计算办法为:批准征收其他农用地数除以该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人均其他农用地面积后确定参保名额。 2.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以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为基础,被征地村提出申请,相关图表、清册等资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核查核实同意后,报农业农村局(报批地类与实际耕地不一致)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批地类与实际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不一致)核定并出具认定报告,按确认的实际地类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3.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政策处理需要,对被征地红线外的夹心地、边角地按实际情况带征的土地列入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夹心地是指因道路间相夹形成的,不能通路、通水的或虽通路通水、但不能耕种和没有经济开发利用价值的或面积小不宜耕种的土地。边角地是指同一权属地块,在征地红线外,不能耕种或面积小的剩余土地)。带征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10%。 (三)按照“人地对应”要求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人地对应,征谁保谁”原则,将被征地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 1.确定征地分户面积。被征地村必须严格“三核对”即:核对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户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家庭承包田亩数和征地补偿登记面积数。对原始资料认真查验,按照征地分户表、册和征收报批范围面积一致的原则确定征地分户面积。 2.被征地户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数达到或超过该户人均耕地(其他农用地)数时才可以计算“人地对应”参保名额,具体计算办法为:户内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数除以该户人均耕地(其他农用地)数。 3.当被征地户被征收后剩余耕地(其他农用地)为零时,符合条件的,整户参保。 4.被征地户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应及时变更、注销土地承包权证。 (四)参保指标管理 1.指标有效期管理。参保名额指标以被征地村参保手续开始办理时计算,有效期1年。具体参保人员以村为单位报乡镇(街道)批准并办理参保手续。 2.节余指标管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调剂指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五议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核销。 3.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三、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标名额,提供项目名称、计划批次、报批面积等信息;对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书面审查,包括审查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村初审和乡镇(街道)审查批准是否有同意意见、是否有两级经办人员及领导签名、是否有两级公章;对审查通过的参保书面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的收取、参保信息的录入、个人档案的建立等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参保人员生存检查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市财政局: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市各村1998年年末耕地面积和2009年年报中耕地面积、林地以外其他农用地面积;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市审计局:负责对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按月提供去世人员名单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村的户籍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农业、农村等相关统计报表。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村开展被征地农户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宣传解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酝酿、形成参保方案等指导工作。做好应公示张贴事项、村级会议通知、送达、会议法定程序等过程监督。负责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初步方案、拟参保人员名单审查批准,审查结果由具体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查批准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查参保方案是否符合我市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要求。重点做好初步方案中拟参保对象是否被征地、是否人地对应、被征土地是否交地的审查。 (二)审查批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方案,审查拟参保人员名单是否经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三)审查拟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四)审查村两委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有签字盖章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审查批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 指导村、组参保人员的资料收集、报批以及报送参保人员生存状况等工作。做好信访投诉及违规参保人员调查处理、追缴相关资金等。调查结果书面上报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等部门。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归档。 各村: 1.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相关信息的公开或公示工作,包括征地信息、征地分户面积和补偿情况、参保指标、参保政策、参保方案和拟参保人员名单等。在公示时,将相关材料在村公示栏及每个自然村人口相对聚集的公共场所张贴,并将公开公示情况拍照取证,以备查验。 2.依法组织召开本村村民代表大会及村民小组户主大会,组织开展参保方案讨论和表决。村民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及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结果、被征地户参加会议通知书回执、参加会议签到表等材料要妥善保管。 3.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在指标范围内严格以户为单位人地对应产生参保对象,严禁放宽参保条件,擅自扩大参保范围。 4.承担参保人员信息初审义务,如实提供征地清册、户籍名册、放弃指标承诺书等其他资料,以备乡镇(街道)核查。配合乡镇、街道对违规参保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5.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筹集,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兰政办发﹝2013﹞178号)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程序。 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程序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优化参保办理程序,根据被征地村申请(村组提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名额、乡镇(街道)核定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的工作机制,制定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程序。 一、被征地村提出参保申请 被征地村在当次土地征收完成交付后,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参保名额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7号)规定的名额计算办法,核定人地对应参保名额控制数并下达给乡镇(街道),同时抄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街道)负责将名额控制数及相关情况通知到各行政村。乡镇(街道)将审查通过的批准参保方案的批复意见、参保方案、拟参保人员名单等在公示期期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被征地村参保人数登记和核销,登记和核销的人数以书面形式抄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名额有效期一年。 三、被征地村形成参保方案 被征地村在乡镇(街道)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参保方案,产生拟参保具体人员名单。 参保方案民主决策程序: (一)村两委征求意见,形成参保方案草案(详见附件2); (二)各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方案草案召开户主会议并形成决议,表决通过本组拟参保对象人员名单;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方案草案进行表决并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详见附件3),产生本村拟参保对象人员名单; (四)拟参保对象人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七日; (五)如果村民小组户主会议无法召开或形不成决议,可视情况由乡镇(街道)、村逐户上门发告知书(详见附件4)。 四、乡镇(街道)批准参保方案 乡镇(街道)对被征地村提交的参保方案、拟参保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查批准。审查通过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作出批准参保方案的批复意见(详见附件5),并将批复意见、参保方案、拟参保人员名单等在被征地村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七日(详见附件6);审查未通过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参保材料退回被征地村,并督促被征地村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启动参保方案的民主决策程序。各被征地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关业务台账,做好相关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被征地村将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参保方案及其他附件资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系统业务功能,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相关业务台账,及时登记各村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已办理人数、办理时间、缴费时间等情况,并据以审核、控制各村的实际办理人数。 附件:1.参保申请 2.乡镇(街道)村组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 3.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4.乡镇(街道)村被征地农民拟参保送达告知书 5.关于批准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的通知 6.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公示 7.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表 8.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 附件1 参 保 申 请 被征地村 基本情况 1.农业人口数 2.以村为单位参保,参保人数核定标准 土地征收 完成情况 1.征地项目(区块)和年度批次名称: 2.征地面积 亩,其中征收耕地面积 亩,征收其他农用地 亩。 3.征收耕地面积中涉及承包户 户,承包田面积 亩;征收其他农用地面积中涉及承包户 户,承包田面积 亩(未达到农用地核定参保名额标准的,可不填)。 4.征收土地完成并交付的情况:征地款发放清单附后 村领导签字(盖章)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领导签字(盖章)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土部门 核定名额 1.核定标准 2.参保名额数 3.名额有效期1年 附件2 乡镇(街道)村组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 本村因 项目(区块)于 年被征收集体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可参保名额 人,其中 组可参保 人、 组可参保 人。 一、参保条件(参保对象的确定) (一)严格以户为单位人地对应确定参保对象。 (二)截止到年月日,年满16周岁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三)本人承诺退出名下剩余承包耕地、不参与今后的大田承包、不参与今后村(组)征地款收益分配。 (四)参保对象名单: 二、资金筹集 (一)村集体承担补助资金标准及方式; (二)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资金交纳的时间、方式等: 三、其他事项: 附:参加会议人员表决情况(签字盖章) 同意人员: 不同意人员: 弃权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3 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根据《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兰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于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参保对象必须是符合兰政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户。 (二)被征地时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在册农业户口列入保障对象。 (三)由行政村作为参保单位,之前及今后均按行政村为单位确定计算基数。 (四)本次可参保人,以每户的人均耕地(人均农用地)确定参保名额。户均产生的参保名额大于可参保人数的,采取( )的原则确定参保名单。 (五)放弃指标的,需书面向村委会提出。有效期内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具体由村按照兰政办发〔2020〕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相关权利和义务 已参保和今后新参保人员: (一)退出名下剩余承包耕地。 (二)不参与今后的大田承包。 (三)不参与今后村征地款收益分配。 三、本决议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到会的村民代表 名,实际列会代表 名,同意此次决议的人数 名。 同意本决议意见的村民代表签名: 不同意本决议意见的村民代表签名: 弃权的村民代表签名: 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4 乡镇(街道)村被征地农民拟参保送达告知书 根据《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兰政办发〔2020〕7号)文件,符合参保条件共 名,拟参保人员姓名分别为: 序号 参保人姓名 户主签字 序号 参保人姓名 户主签字 备注:如遇户主不签字,乡镇(街道)、村两级干部二人一起将告知书送达并在户主签字栏记录送达时间。 送达人签字: 乡镇(街道): 村 干 部: 乡镇(街道)(盖章):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批准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的通知 (参考样本) 村: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认为你村被征地农民参保方案符合我市参保政策及其相关规定,拟参保人员的确定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研究决定批准同意该参保方案实施,请你村抓紧办理参保人员的公示和参保手续办理工作。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附件6 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公示 根据兰政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本村 等 名同志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对象中如有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条件的,如不属于该村村民、人户不对应、人均面积不符、年龄不符等情况,在公示期内,干部群众均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面谈的形式向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或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 )反映。公示期七天,从公示之日算起。 公示名单附后 。 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7 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表 行政村(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缴费档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村委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经核查, 组等人,经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 村经办人: 村主任: 村书记: 行政村(盖章): 年 月 日 经核查,该村等人经七天公示后,无异议,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同意参保。 经办人: 乡镇(街道)领导: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该表一式四份,被征地村、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各一份。 附件8 兰溪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参保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征地项目 被征地时间 缴费时间 缴费方式 缴费金额 选择 档缴费档次,缴费 元。 其中:个人和村集体缴费 元。 参保人声明: 本人承诺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退出名下剩余承包耕地、不参与今后的大田承包、不参与今后村征地款收益分配。 参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