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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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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5-03-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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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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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国土空间建设用地零增长”的大背景下,全市新增空间指标日趋紧张,规范村民建房并有序推进村庄用地整合利用,可进一步合理优化乡村布局,协同推进耕地保护、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随着农村村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及乡村环境治理要求的变化,在日常建房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村民对于优化当前建房审批标准、适当放宽建筑高度(层数)、增设地下室及优化除“三江五溪”外的其余支流建房后退管控等方面的诉求较为强烈。

综合金华周边区、县(市)村民建房管控要求,结合兰溪实际,对我市《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2〕27号)的管控要求进行梳理及优化。既是满足村庄建设乡村风貌需要,也是满足村民生活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条文:

第四十三条: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但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三、适用范围

兰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文件精神,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调整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准入情况。

(二)调整村民建房审批标准。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3人户用地限额标准,不得超过95平方米;4人户的用地限额标准参照5人户标准提升,不超过110平方米。增加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中有建筑层数、建筑限高管控要求的村民建房的用地限额标准的管控规则:即以“户”为单位,用地限额标准可逐级提高15平方米,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增加了村民建房审批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室内外高差控制在0.4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4.5米(含架空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围墙。

(三)规范审查流程及告知程序。村级审查阶段结合集体讨论通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延长至10天;集体讨论未通过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初审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建房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完善建筑退让要求。增加建筑物退让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高速公路的退让要求。细化了除三江(兰江、衢江、金华江)、五溪(马达溪、游埠溪、赤溪、甘溪、梅溪)其余支流的退让要求,按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优化建房审批程序。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村民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城镇开发边界线外的村民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细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的有效期限及延期手续相关要求。

(六)增加部分管控规则。增加地下室(含半地下室)的设置要求;根据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及《金华市区城乡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建筑间距管控规则。

五、施行日期和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宅基地审批事项,按《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2〕27号)原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董银珍

联系电话:0579-888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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