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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4〕29号
2024-12-28
主动公开
GLXD01-2024-0005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1-0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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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金政管办〔2024〕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 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本市范围内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二)本办法适用于兰溪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限额以下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 (二)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0〕36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交易活动监管,投诉受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三)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项目交易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包括交易额度、方式及规范流程。 2. 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中争议、纠纷和投诉的协调处理; 3. 协助有关部门对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项目工程量变更签认。 (四)乡镇(街道)招投标站(以下简称招投标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1. 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落实场内交易管理制度,负责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配套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维护交易活动秩序; 2. 为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 及时做好限额以下项目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五)业主单位履行限额以下项目交易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 1. 做好交易前资料准备,根据内控制度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依法依规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平台; 2. 完成合同履约、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3. 承担法定责任及义务。 四、额度标准 (一)限额以下项目额度标准: 1. 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 2. 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 3. 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 (二)达到以上规定额度标准的项目,由市直部门实施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进入招投标站组织交易。 (三)未达到以上规定额度标准下限的项目,招标人根据内控制度规定(集体研究讨论)自行确定交易方式或自行发包。村(社区)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五、交易前期准备 (一)进场交易的限额以下项目组织交易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招标人(发包人)已依法成立; 2. 应当履行各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3. 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 施工类项目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 施工类项目已完成预算编制; 6. 村(社区)项目交易公告发布前已向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并同意。 (二)业主单位应明确与项目匹配的投标企业要求,包括投标企业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人员队伍等,选择与项目匹配的交易方式和评标办法。业主单位不得违法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或交易壁垒。 六、交易方式及流程 限额以下项目采用招标、竞争性发包、直选发包等方式交易。 (一)招标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具体招标流程如下: 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办法及下浮区间,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可使用省、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评标+定标”方式进行招标。 2. 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将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在线平台上公示不少于2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步推送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招标文件预公示中应载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名称及联系方式。 公开招标项目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向所在交易平台(招投标站)提交场地预约申请。邀请招标项目在发布投标邀请书之前向所在交易平台(招投标站)提交场地预约申请。 3.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人(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一并发送,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等标期)不得少于5日。 4.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中标后弃标等情形,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 开标评标。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推荐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候选人公示。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日。 招标人如采用“评标+定标”方式的,可从推荐(入围)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7.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 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并及时归档。 (二)竞争性发包 竞争性发包分为比选和竞价两种。“比选”方式可综合考虑响应企业的信用评价、报价等因素确定承包人;“竞价”方式按照报价因素确定承包人。 竞争性发包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争或邀请竞争。邀请竞争可以邀请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参与。 1. 发布交易公告。发包人明确发包方式,按规定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项目交易其它资料如工程预算书、技术指标要求等随交易公告同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至企业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 2. 响应。企业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供响应材料或在线竞价。 3. 确定承包人。响应截止时,发包人按照公布的规则在响应的企业中确定承包人,并在当天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如响应交易公告只有2家的,由发包人按规则从响应发包的企业中选取;响应交易公告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人。 4.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告发布2日后无异议和投诉的,发包人发布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5. 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发包人收集交易全过程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并及时归档。 (三)直选发包 采用直选发包方式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发包人根据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确定直选企业。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须向乡镇(街道)报备。 2. 完成发包信息公开。发包人按规定发布公告,并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公告应当包括直选发包理由、发包价格、承包人名称、资质(资格)条件、发包合同、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日。 七、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招的项目支解为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行政监督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公示信息的管理,加大对支解发包、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后合同履约的监管。 (三)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加强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线索摸排,分析研判后进行调查或抄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及涉黑涉恶行为。 (四)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监管。 八、附则 (一)政府采购活动适用《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预算单位内控操作细则〉的通知》(兰财办发〔2023〕23号)。中介服务采购活动适用《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管办〔2024〕10号)。使用非财政预算资金采购货物、服务(或中介服务)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中“2日”“3日”“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信息,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公示的时间计算期间。 (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29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市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