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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1-2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1-2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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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2、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由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省定标准幅度的下限执行,为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省配套费指导标准住宅项目为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110元平方米。) 5、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变更执行。《实施细则》明确现有的减免政策,对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减免政策的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三、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施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日期为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出让的商住用地按照原有渠道征收和结算)。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溪市财政局 解读人:金永福 陈坚 联系电话:0579-88902129 0579-8890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