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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建设〔2025〕2号
2025-01-26
主动公开
GLXD16-2025-0001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1-2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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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5年1月26日印发 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精神,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性质 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由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三)临时建筑、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清。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作为土地出让价的构成项目。 六、征收主体及程序 (一)资规部门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非住宅面积,发改部门同步明确人防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上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定意见书》复印件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成收费后,建设主管部门在缴费表中加盖收讫章,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凭证。 (三)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七、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八、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符合减免政策(详见附件3)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详见附件2),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减免政策的,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减免项目认定材料; (三)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定意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发改、建设、资规、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主动服务、一条龙服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应告知申请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好缴费范围和面积的确认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人防工程面积的审核和确认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和服务工作,收费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施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日期为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出让的商住用地按照原有渠道征收和结算)。以往有关征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建设规费收费、管理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1〕71号)、《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69号)等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1.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2.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3.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附件1: 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确认数据及意见 缴款确认面积(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住宅 非住宅 人防面积 其他说明事项: 年月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情况 执收项目 征收金额(大写) 小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费用收讫完毕后一份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建设单位或个人留存。 附件2: 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减免理由 相关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业务科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局领导(签字):年月日 局长意见 局长意见(签字):年月日 附件3: 兰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内容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免征 国发 〔2007〕24号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国办发〔2011〕45号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免征 国发 2002〕20号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 免征 国办发 〔2013〕103号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 〔2019〕53号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国发 〔2023〕14号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国务院、部、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