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0931049759/2025-81139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通知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市监〔2025〕1号
2025-01-10
主动公开
GLXD68-2025-0001
有效
发布时间: 2025-01-1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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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溪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 2025年1月10日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兰溪“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建设,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兰溪工作实际和“普惠化合规”试点情况,决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 本意见所指“合规”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同时符合国际条约、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社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本意见所称“合规治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违规风险以及增强企业社会贡献能力为目的,以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承诺、合规管控、违规风险识别、合规运行与合规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本意见所称“全过程普惠制合规”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面向广大经营者开展事前预防性合规指导、合规体检;事中审慎处罚,开展合规治理帮扶,对开展合规治理的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监管执法;事后预防提升,引导经营者开展长效合规治理和信用修复,渐进式提升全行业合规治理水平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开展“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贯穿普法、监管、执法全过程,激励经营者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帮扶经营者防控违规风险,减轻或消除违规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广泛开展行政合规指导。丰富合规载体,浓厚合规氛围,建设“市场监管合规指导中心”,努力实现“全员发动、全行业参与、全过程合规治理”目标。局机关各业务科室要开展违规风险研判和预警,推动产业合规指引与监管标准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性合规指导。在基层市场监管所全面建成“合规指导室”,推动一线执法人员将合规指导同日常普法、监管、执法工作深度融合。 (二)建立预约式合规体检机制。依托线上线下平台,鼓励经营者主动提出合规“体检”需求。组织合规指导人员着便装对经营者提供个性化的精准合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帮助整改。对合规体检中新发现的问题,经营者积极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三)大幅降低合规治理成本。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简化合规流程,不设置硬性达标门槛,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开展阶段性的合规治理。探索创新合规承诺、合规激励、事后督导等方式,将合规指导贯穿执法全过程。 (四)科学评估合规治理价值。坚持早合规优于晚合规、全面合规优于部分合规、主动合规优于被动合规、长效性合规优于阶段性合规等原则,认可任何程度的合规都有一定价值,在评价上不搞一刀切;既要关注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更要关注经营者是否增强违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既要考量法规标准遵守情况,也要考量经营者拔高要求情况,引导和鼓励经营者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合规结果运用。一是优化信用监管体系,将经营者合规治理效果与行政检查比例、频次等相衔接;二是鼓励经营者开展预防性合规治理,对过失性、偶然性违规行为落实“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罚”等现有政策;三是对应当处罚的涉案经营者,案后认错认罚并及时主动开展合规治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有关裁量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从轻减轻情节之一予以考量。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普惠导向,做到开放包容。在合规对象上不设置负面清单,鼓励任何行业、任何类型、任何规模的经营主体都积极开展合规治理。要推动从事后整改到事前预防、单项要求到双向规范、一个企业到一个行业的转变。 (二)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平公正。在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工作时,要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为主、标本兼治,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公开透明,做到程序规范。实施服务型执法,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公开“全过程普惠制合规”有关政策和相关监管标准,不断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对疑难复杂问题要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有关重大执法决定及时报司法局备案。司法局对市场监管局合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工作指引》 2.合规建设有关文书范本 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工作指引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工作开展,结合兰溪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规范的内容,主要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合规指导过程中,针对经营者具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鼓励和帮扶经营者开展合规治理,促进经营者合规守法经营,防控违规发生,促进经营者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开展行政合规指导,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原则,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贯彻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激励经营者及时自我纠错,减轻、消除社会危害后果,提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合规指导计划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要通过走访调研、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监管执法等途径,掌握经营者的合规需求,结合监管履职需要,制定年度合规指导计划。各科室、所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合规指导计划,要重点突出,分类推进,务求实效。可以先在部分行业、部分区域、部分企业先行开展,再推广到更大的领域。 第三章 预防性合规指导 第五条 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合规计划,结合服务、普法、监管、执法工作,主动开展经营者合规指导。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集中培训、合规约谈等指导从业者识别违规风险,通过组织再造、制度建设等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积极预防或降低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市场监管局要总结提炼合规指导经验,编制分行业、分领域的合规指引、合规指南、违规警示、案例、合规范本等,为经营者开展合规治理提供可借鉴的资料。 第七条 在基层市场监管所设立“合规指导室”,推动一线执法人员将合规指导同日常普法、监管、执法工作深度融合。 第四章 合规体检 第八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合规体检需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需求信息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与经营者了解需求情况,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合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合规指导人员确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合规指导,帮助经营者查找违规风险,提出合规治理建议。 第十条 合规指导人员现场指导的,原则上着便装,对合规指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经营者指出并帮助经营者改正,消除影响。对合规体检中新发现的问题,经营者积极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 案后合规指导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在查办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简案快办除外)过程中,要对涉案经营者送达《“认错认罚从宽”告知书》,告知有关激励政策,引导经营者如实供述违法,自愿认罚,积极开展合规治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 第十二条 涉案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提出合规建设申请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由领导确定合规指导和评估的等级,其中三级评估的确定,须报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案情和合规建设的复杂程度,合规指导和评估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合规:案情简单,合规建设能在30日内完成,一般适用于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经营主体;原则上由所在网格员任合规组长;合规组长可以协调承办该案件的执法中队内部力量参与合规指导和评估; (二)二级合规:案情相对复杂,合规建设涉及专业知识较多,难以在30日内完成,一般适用于从业人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原则上由主要违法涉及的监管科室负责人任组长;合规组长可以协调全局内部力量参与合规指导和评估; (三)三级合规:违法较为严重或案件非常复杂,合规建设难度较大,一般适用于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违法涉及的监管科室对应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合规组长可以协调司法局、工商联、律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参与合规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 合规组长要及时组建合规指导组。合规指导组应及时向涉案经营者送达《准予合规建设通知书》,告知合规指导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和合规建设完成期限。合规指导组要详细了解案情和经营者实际情况,研究合规方案,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 第十五条 在合规建设期内,合规指导组要根据需要对经营者的合规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合规建设完成后,合规指导组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合规建设报告》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合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罚裁量建议,填写《合规价值评估报告》。合规指导组内人员有分歧的,应在《合规价值评估报告》特别说明。评分时,可以采取组内人员打分取平均值方式确定最终评分。 第十六条 合规价值评估主要围绕“违法改正情况”“组织再造情况”“合规制度建设情况”“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合规保障情况”“合规文化建设情况”“全面合规扩展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不设置必须达标项和达标分数线。有关科室可以制定和动态调整分领域的细化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应参考《合规价值评估报告》,综合考虑违法的性质、社会危害、当事人主观过错及案发前后表现,提出具体裁量建议报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后的案件,报分管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涉及疑难复杂或重大的案件,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合规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合规治理结果作为信用监管依据。对合规治理水平较高的行业,降低行政检查比例;对合规治理水平较高的经营者,降低行政检查频率。 第十九条 对开展预防性合规的经营者,因过失、疏忽等原因仍然发生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局在处罚裁量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直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对自愿开展案后合规治理的经营者,市场监管局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的性质、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以及合规治理的情况,依法作出最终的裁量决定。合规治理情况作为重要裁量情节考虑,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有关裁量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对经营者酌情从宽处理。引导支持经营者通过合规治理消除违规影响,积极修复受损信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的合规治理,具有复杂性、动态性、长期性的特点,因此在合规指导和合规价值评估过程中要杜绝一刀切和虚假合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总结合规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推动广大经营者参与到合规治理中。 附件2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体检”建议书 兰市监行合建〔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合规体检”的申请。 依据《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4. 5. 上述建议供你(单位)开展合规治理时作为参考,如有不妥或不明之处,还请及时与合规指导人员联系。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合规体检报告 **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了合规体检的申请。在我局的行政合规指导下,你(单位)采取多种途径开展了合规建设。 一、你(单位)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原因分析 ******* 二、合规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 三、合规工作的不足及今后的合规治理建议 *********** 以上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或不明之处,请与我们联系。 合规指导人员: 年 月 日 “认错认罚从宽”告知书 兰市监合建告〔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如你(单位)承认违法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积极开展合规治理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享受“认错认罚从宽”的激励政策。 如你(单位)不认可违法,请通过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要虚假表示“认错认罚”骗取“认错认罚从宽”的政策激励。“认错认罚从宽”也不代表必然会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本局会根据具体案情的基础上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酌情从宽。 如你(单位)愿意开展合规治理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享受“认错认罚从宽”的政策激励。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合规建设申请书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 被你局调查,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我(单位)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已经违法。我单位对查明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你局的依法行政处理,并承诺积极改正。 根据《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预防危害隐患,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持续发展,特申请进行合规建设(合规建设期限为 日)。请贵局予以行政指导,并请你局酌情对我(单位)从宽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准予合规建设通知书 兰市监合建通〔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合规建设的申请。 依据《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局同意对你(单位)合规建设予以行政指导。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合规建设,并积极配合本局的行政指导工作。 本局合规指导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 兰市监行合建〔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合规建设的申请。 依据《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司法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4. 5. 上述建议供你(单位)开展合规建设时作为参考,如有不妥或不明之处,还请及时与合规指导人员联系。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涉嫌 行为被你局予以立案调查。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向你局提出了合规建设的申请。在你局的行政合规指导下,我(单位)采取多种途径开展了合规建设。 年 月 日,我(单位)阶段性完成了预期的合规建设,现将阶段性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单位)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原因分析 ******* 二、合规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改正违法:是否已停止违法,是否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减轻危害后果? (二)组织再造:是否建立合规管理机构或配置合规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职权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三)制度建设:与涉案违规风险相关的制度漏洞或工作流程是否得到改进、完善?是否建立违规风险监测、举报、调查、处理和定期报告机制? (四)风险识别:是否能有效识别、控制涉案领域违规风险? (五)合规保障:是否有必要的人力、物力予以保障,是否能够得到长期有效执行落实? (六)合规文化:是否开展必要的培训,是否将合规纳入企业文化建设,是否形成较好的合规氛围? (七)全面合规:是否自我加压,在更广的领域开展合规建设? 三、合规工作的不足及今后的合规建设思路 *********** 附:有关佐证资料1份 合规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合 规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评估对象: 评估日期: 序号 评估内容 结论 得分 1 改正违法:是否已停止违法,是否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减轻危害后果?(20分) 2 组织再造:是否建立合规管理机构或配置合规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职权是否满足工作需要?(20分) 3 制度建设:与涉案违规风险相关的制度漏洞或工作流程是否得到改进、完善?是否建立违规风险监测、举报、调查、处理和定期报告机制?(10分) 4 风险识别:是否能有效识别、控制涉案领域违规风险?(10分) 5 合规保障:是否有必要的人力、物力予以保障,是否能够得到长期有效执行落实?(10分) 6 合规文化:是否开展必要的培训,是否将合规纳入企业文化建设,是否形成较好的合规氛围?(10分) 7 全面合规:是否自我加压,在更广的领域开展合规建设?(20分) 8 总体评价、裁量建议及是否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评估组长: 评估组员: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后行政合规建议书 兰市监行合建〔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结合本案实际,特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 2. 3.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 件 人 见 证 人 送 达 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兰市监修告〔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本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 (公示期限),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 (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最低公示时间),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信用修复途径: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站--选择企业信息填报--选择信用信息修复--选择行政处罚,找到失信记录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修复;2.咨询电话:88898271。 另:向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zj.gsxt.gov.cn/index.html)、信用浙江网站(https://credit.zj.gov.cn/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 件 人 见 证 人 送 达 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提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①警告的不公示;②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个人5千,单位5万)罚款公示3个月(如果有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的,会变成3年);③其他案件公示3年;④限制经营或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限制期限公示。 上述情形③中的案件,本来应公示3年,如果公示期满6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案件需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附件1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建设报告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全过程普惠制合规制度的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