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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2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11-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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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管理,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46号)《兰溪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兰工矿专委办〔2024〕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四)《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 (五)《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 (六)《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46号) 三、适用对象 在兰溪市辖区内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五个章节。从准入条件到执业监管详细规定了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资质管理与登记明确了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实行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及准入条件,第三章安全服务活动,明确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等,并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第四章监督管理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工作由相应业务职能科室负责。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 五、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六、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兰溪市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江鑫莉 联系方式:0579-8889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