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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
兰应急〔2024〕17号
2024-11-20
主动公开
GLXD70-2024-0001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11-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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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兰溪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对标对表,抓好落实。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兰溪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中介机构,并在该中介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中介机构监管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登记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服务业务相匹配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条 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行为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标准化评审、托管、培训等安全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建议不少于100平方米;建议具有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服务的,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实行中介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及委托人所在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进行执业告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兰溪市中介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附件1); 2.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6.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7.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表; 9.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保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10.外省中介机构在省应急管理厅的备案证明材料; 11.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如实录入浙江省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名单、业务范围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安全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宣传教育、其他安全等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向委托人发放《兰溪市安全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3.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 4.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5.非法转包项目; 6.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7.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8.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9.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10.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11.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2.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13.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 14.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15.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16.不遵守服务时限要求,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技术服务报告、整改确认意见等; 1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和承揽业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服务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 第二十一条 建立每季业务工作情况报备制度,中介机构每季业务开展情况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报备内容要于3、6、9、12月20日前要以电子稿的形式,向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兰溪市安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同时,要与委托人合同签订10天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等,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难度、频次、时间等相匹配。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或相互串通、操纵服务价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日常监管按照证后监管的要求由相应职能科室承担;培训机构监管由承担培训业务的科室承担;安全咨询、检查、标准化评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科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根据报备情况,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检测、评估、鉴定等结果的定期抽查审核机制,对业务报备情况、出具的报告情况、相关审查意见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市应急管理局将着重组织力量开展审核,核查属实的责令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基本信息、服务合同和记录录入等情况,评定在兰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每季组织评定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录入在“中介管理系统”并在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分满分为100分,分别由委托人评定(20分)、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评定(30分)、市应急管理局评定(50分)三部分组成。A级为90分(含本数)以上;B级为80(含本数)-89分;C级为60(含本数)-79分;D级为60分以下。 1.委托人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将《兰溪市安全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发放给委托人,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独立填写《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盖章后由辖区应急消防管理站、应急指导局交至市应急管理局。 2.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市应急管理局将中介机构季度的委托人发送给属地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和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由应急消防管理站和应急指导局根据中介机构合同约定落实服务时长、频次等情况开展考评,考评后填报《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应急消防管理站、应急指导局)》(附件5),统一汇总留存后,送回市应急管理局。 3.市应急管理局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业务主管科室适时对中介机构开展抽查,填写《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科室)》(附件6),根据业务科室、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企业的考评、反馈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报送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赋分后填写《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总表(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诫勉约谈制度。凡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意见,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出具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1.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为C类的; 2.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行为之一的; 3.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 4.因在兰业务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 5.出具专家意见问题较多或严重错误的; 6.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服务要求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一票否决制度。中介机构出现以下任意一项的,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级: 1.对服务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3.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 4.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5.非法转包项目; 6.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7.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8.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9.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10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11.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为D类,或一年三次以上受应急管理部门诫勉约谈的,市应急管理局视情节将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或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经济开发区应急指导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委托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服务; 2.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3.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 5.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6.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7.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委托中介服务事项,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或干预中介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安排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工作,坚持“谁购买、谁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兰溪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兰溪市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 2.兰溪市安全服务承诺书 3.兰溪市安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4.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 5.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应急消防管理站、应急指导局) 6.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科室) 7.兰溪市安全服务情况考评总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