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3-107972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3-09-2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9-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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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此次清理工作。 二、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 (一)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备案等事项,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 (四)制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所有制、地区不同的市场主体;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八)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九)违法制定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十)在金融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十一)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十二)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 经过清理,对4件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的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五、解读机关 兰溪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冬莹 联系电话:0579-88899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