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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3-09-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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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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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此次清理工作。

二、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

(一)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备案等事项,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

    (四)制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所有制、地区不同的市场主体;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八)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九)违法制定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十)在金融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十一)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十二)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

经过清理,4件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的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解读机关

兰溪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冬莹

联系电话:0579-8889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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