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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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构: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党委书记、局长 金义辉
政策咨询电话:0579-88899190
一、《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政策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2020年我市出台了《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为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填补了政策上的空白,使加装电梯工作有章可循,为该项工作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但在实施过程中,因资金筹措、邻里关系协调、审批手续等困难和问题不同程度制约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为了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决定修订《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意见》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申请条件、设计要求、资金筹措、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职责分工、其他事项九个方面内容。
三、本次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1.基本原则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基本原则 |
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 社区主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
2.申请条件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申请条件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
3.资金筹集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新增) |
五、资金筹集 |
鼓励多渠道筹集加装电梯费用,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
鼓励多渠道筹集加装电梯费用,业主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
对本市范围内四层以上(不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政府按加装电梯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元/台,由市财政承担,实行“事后审核、及时拨付”。 |
4.实施程序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新增) |
七、实施程序 |
七、实施程序 (一)加装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二)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组织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三)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乡镇(街道)组织主持,就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电梯配置方案、运行维保费用分摊、工程施工、电梯维护管理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乡镇(街道)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可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摊指导意见。 (四)联合审查及公示。申请人将加装电梯的书面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包括电子文件)等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加装电梯手续。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建设、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将有关协议及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 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所在乡镇(街道)应当组织调解,引导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公示或调解无异议的,报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加装电梯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申请人应持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与监理方案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六)工程施工。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七)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参加,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单项验收。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上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收集整理、一年一次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八)使用登记、管理。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落实电梯管理单位。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应当遵守《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及相关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七、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组织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二)签订协议。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自主或委托社区组织主持,就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电梯配置方案、运行维保费用分摊、项目施工、电梯维护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可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摊指导意见。 (三)协议公示。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协议和初步建设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努力形成共识。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协调、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施工图设计。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 所在单元(幢、小区)业主表决结果; 3. 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4.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5. 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应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业主表决结果达到规定要求,但方案公示期间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部门于7日内召集资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建设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建设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 (六)工程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签订施工委托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安装告知。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 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联合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加装电梯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对阻挠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解,无法调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建设、资规、市场监管、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单项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八)使用登记、管理。在加装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落实电梯管理单位。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应当遵守《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及相关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5.职责分工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
未规定 |
成立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审核、矛盾调解等工作。 财政、资规、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指导、有关审查、备案及后续维护维保监督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移的,应积极予以指导支持,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管线迁移、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
6.其他事项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条 |
本意见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
1. 本意见自2023年8月9日起施行。《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9号)同步废止。 2.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四层以上(不含四层)非单一产权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本意见进行资金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