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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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3〕20号

  • 成文日期:

    2023-07-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3-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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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1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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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0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及《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329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社区主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委托工程施工、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组织实施,或者自主选择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三、申请条件

申请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文件,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四、设计要求

由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中国建筑学会标准T/ASC-2019)、《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浙建发〔2015384)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专项设计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设计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定。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得多占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不占或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五、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资金分摊方案由相关业主充分协商确定。鼓励多渠道筹集加装电梯费用,业主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本市范围内四层以上(不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政府按加装电梯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台,由市财政承担,实事后审核、及时拨付

六、保障措施

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占地面积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通讯等管线迁改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管线迁改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加装电梯应加强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在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过程中,根据加装电梯的安装要求,在供配电改造、改善加装电梯外围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以支持。

七、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组织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二)签订协议。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自主或委托社区组织主持,就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电梯配置方案、运行维保费用分摊、项目施工、电梯维护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可根据实际提出资金分摊指导意见。

(三)协议公示。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协议和初步建设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情况。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努力形成共识。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协调、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施工图设计。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 所在单元(幢、小区)业主表决结果;

3. 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4.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5. 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应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业主表决结果达到规定要求,但方案公示期间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部门于7日内召集资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建设部门反馈书面意见。建设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

(六)工程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签订施工委托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安装告知。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

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联合审查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加装电梯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对阻挠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解,无法调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建设、资规、市场监管、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单项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八)使用登记、管理。在加装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落实电梯管理单位。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应当遵守《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及相关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八、职责分工

成立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审核、矛盾调解等工作。

财政、资规、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指导、有关审查、备案及后续维护维保监督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移的,应积极予以指导支持,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管线迁移、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九、其他事项

1. 本意见自202389日起施行。《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9号)同步废止。

2.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四层以上(不含四层)非单一产权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方按本意见进行资金补助。

全文下载: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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