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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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关于印发《兰溪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兰市监〔2023〕8号

  • 成文日期:

    2023-0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68-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关于印发《兰溪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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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0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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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关于印发《兰溪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兰溪市支行联合制定了《兰溪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2023年2月27日       

兰溪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和商标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向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商标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商标权;

(二)商标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续展;

(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标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商标权有效的义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商标文档所记载的专利/商标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商标权人的;

(二)专利/商标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商标或冒充专利/商标的;

(四)专利/商标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商标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可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协议作价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贷款人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应当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经由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知识产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知识产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商标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五章  补助方式及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 LPR 利率 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 30 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知识产权贷款期限跨年度的,按申请奖励年度的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计算贴息补助。

第十七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补助的材料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行为,为贷款人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根据本办法配合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有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被发现偷漏税行为的;三年内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情形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负责解释。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关于印发《兰溪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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