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23-10151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3〕7号

  • 成文日期:

    2023-03-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3-00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3-20  14:48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兰溪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兰溪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进一步促进兰花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全面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保障

设立兰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扶持对象

本市内从事兰花生产经营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单位或个人。

三、扶持范围

(一)设施大棚建设。支持兰花种植主体加强生产设施建设,实行设施化生产、精细化管理。

(二)组培设施建设。支持兰花种植主体建设组培实验室(楼),提高兰花种苗繁育能力。

(三)新品种开发。支持兰花种植主体利用组培技术和杂交技术等,开发兰花新品种,丰富兰花品种数量。

(四)科研合作。支持兰花种植主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推广应用兰花先进栽培技术。

(五)品牌宣传推广。支持兰花种植主体参加各级兰花展示(展销)会,提高兰溪兰花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鼓励和引导兰花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

四、扶持标准

(一)设施大棚建设。新建连栋大棚种植兰花500()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60/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面积分别达到5000()以上、10000()以上的,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80/100/给予补助。对新建或提升改造智能控制和数字化生产等棚内先进设施设备的,按实际购置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栋大棚建设标准由建设厂家参考国家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标准建设。

(二)组培设施建设。新建兰花种苗组培室(楼)在100(含)以上的,按实际建设面积150/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面积达到500(含)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2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购置或提升改造的组培相关设备,按实际购置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品种开发。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个新品种奖励3万元。

(四)科研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兰花科研合作,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按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金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品牌宣传推广。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含县、市、区级)兰花或涉农产品展示(销)会中,获金奖(一等奖)及以上的,按获奖数分别奖励每项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银奖(二等奖)的,按获奖数分别奖励每项0.8万元、0.6万元、0.4万元;获铜奖(三等奖)的,按获奖数分别奖励每项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其他奖项每项奖励0.1万元。同一产品当年多次获奖,仅享受一次就高补助。由兰溪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兰花展会,对承办单位按照实际费用拨付工作经费,列入兰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认定标准:1.国家级:由国家部委举办,参展方含多个省以上;2.省级:由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参展方含多个市以上;3.市级(含县、市、区级):由市级(含县、市、区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参展方含多个县以上。

(六)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对采用设施大棚种植兰花,实际建设面积在100(含)以上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1000盆(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0.2万元奖励补助;种植规模在500(含)以上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5000盆(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0.5万元奖励补助;种植规模在1500(含)以上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1万盆(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0.8万元奖励补助;种植规模在3000(含)以上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2万盆(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1.5万元奖励补助;种植规模在5000(含)以上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4万盆(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补助。

对采用组培设施开展新品种开发和种苗批量繁育的单位或个人,实际建设面积在100(含)以上、500(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补助。

五、扶持程序

(一)项目申报

1. 建设类项目(扶持范围中〉〈类):实行先建后补,补助资金总额超过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补助资金分二年拨付。由兰花种植户向所在村申报,再由各村统一向乡镇(街道)申报,其他主体可直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拟建设区域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建设项目签署意见后报市兰花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兰花专班办公室”)核定,通过核定的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并提交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组培设施建设项目申报需提交工程合同、工程付款凭证、现场照片、合法用地等凭证材料;设施设备购置需提供购置合同、购置发票、现场照片等凭证材料。

2. 其他类项目扶持范围中类):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兰花专班办公室审核,并提供相应凭证资料;奖励类项目提供当年度证书或文件;科研合作需提供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项目验收

由申报主体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所属乡镇(街道)初验后报市兰花专班办公室;市兰花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报市兰花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审定。项目验收相关经费列入兰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三)资金拨付

审定后的验收结果将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若公示无异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2. 市政府及各部门已出台相关产业类扶持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 本办法自2023420日起实施,至20251231日止,有效期三年。20231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同类奖补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附件:

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或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项目地址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申报单位或个人

(盖章签字)

盖 章   签字             

年   月   

项目所在村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 通 知  .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