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22-106972
其他
通知
《兰溪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2〕30号
2022-12-08
主动公开
GLXD01-2022-0007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12-2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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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干部群众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委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行政奖励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兰溪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功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从严掌握; (二)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向基层一线倾斜;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 (一)在招大引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培育壮大,奋力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向上政策体制等要素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推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数字化改革、基层智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全域振兴共富,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恐维稳、平安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对集体和个人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功(三等功)。 (一)对表现突出、做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记功(三等功)。 五、对集体和个人实施行政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申报单位(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健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健、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四)申报单位(部门)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本单位(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汇总到市人力社保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等。 (六)市府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进行会审,重点对申报材料、工作实绩进行核实。会审通过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六、行政奖励一般一年评选一次,于每年12月初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行政奖励。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给予补助。 七、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牌)。 对获得集体奖励的行政事业单位,参照年度综合考核办法,增加当年年度考核分;对获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三等功)3000元。个人奖励可与其他表彰奖励重复享受。行政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八、对获得行政奖励的公务员(事业)职级(职员)晋升年限减半年,事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优先晋升。 九、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十一、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十二、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省、金华市对行政奖励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