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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局
兰发改【2022】76号
2022-11-29
主动公开
GLXD02-2022-0004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11-3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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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服务管理, 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收费范围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备忘〔2022〕第85号,我市城区部分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纳入停车收费管理范围,划为一、二类区域(详见附件)。 二、停车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 1.蓝色、绿色、黑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按小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黄色牌照的机动车按大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占用车位数计收。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车。 3.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月票、年票折扣以及对特定对象的优惠措施等由各停车场所自定。 4.未列入本次城市道路停车公共泊位名单的,新增泊位扩面管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上述同类标准执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但不在本次公共停车场名单的,如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可参照上述同类标准执行。公立医院、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等重要停车场所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除城区外各乡镇街道可参照城区二类区域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5〕57号)、《关于核定部分机动车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5〕66号)、《关于核定劳动路(兰江大桥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9〕12号)、《关于核定人民北路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兰发改〔2019〕80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请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1: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