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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11-3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11-3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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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因我市城区停车收费范围调整,同时为有效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资源,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进行收费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差别化收费,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 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 三、主要内容 单位:元/辆 类别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最高收费 备注 道路泊位 8:00—20:00 一类区域 前30分钟免费,第一小时3元,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15 第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一小时以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多出部分不超过15分钟不得计费,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8:00—20:00 二类区域 前30分钟免费,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 12 公共停车场 24小时收费 一类区域 前30分钟(含)免费;30分钟以上-3小时(含)5元;3小时以上-6小时(含)10元;6小时以上-24小时(含)15元。 15 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4小时收费 二类区域 前1小时(含)免费;1小时以上-3小时(含)3元;3小时以上-6小时(含)6元;6小时以上-24小时(含)10元。 10 (三)其他事项 1.蓝色、绿色、黑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按小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黄色牌照的机动车按大型车停车费标准执行。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占用车位数计收。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车。 3.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月票、年票折扣以及对特定对象的优惠措施等由各停车场所自定。 4.未列入本次城市道路停车公共泊位名单的,新增泊位扩面管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上述同类标准执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但不在本次公共停车场名单的,如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可参照上述同类标准执行。公立医院、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等重要停车场所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除城区外各乡镇街道可参照城区二类区域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5〕57号)、《关于核定部分机动车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5〕66号)、《关于核定劳动路(兰江大桥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兰发改〔2019〕12号)、《关于核定人民北路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兰发改〔2019〕80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请做好收费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龚婕 政策咨询电话:0579-89029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