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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市科学技术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1-0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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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扶持一批竞争优势强、成长性好、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等精神,并参照《兰溪市“灌木丛”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最终文件为准),制定了《兰溪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18楼兰溪市科创中心,邮编:321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82209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
联系人:冯志刚,联系电话:0579-89010602。
附:1.关于兰溪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docx
2.《兰溪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扶持一批竞争优势强、成长性好、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等精神,并参照《兰溪市“灌木丛”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最终文件为准),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信贷支持对象
1.在兰溪市注册并纳税的科技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市“灌木丛计划”达标企业。
二、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有服务科技企业的机构或部门,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产品,合作银行名单由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联审后公布。
担保机构是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原辅材料购买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期限利率
单笔科技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不高于2年。科技贷款应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等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0个基点。纯信用方式发放的科技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等期限LPR加250个基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除利息、担保费以外,银行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五、补助方式
企业获得纯信用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付息、还贷的,给予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企业获得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付息、还贷的,给予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1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抵(质)押贷款不享受贴息政策。
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兰溪监管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科技信贷贴息补助的材料联审。
六、申办程序
1.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并按银行机构要求提供贷款申请材料。银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贷款的科技企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2.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科技贷款业务,由银行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操作流程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协商办理。
七、贷后管理
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对科技信贷的贷后管理,密切监测企业贷后资金运用情况,防止企业变更信贷资金用途,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领域。要及时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变化情况,发现贷款存在明显风险的,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确保科技信贷资产安全。
八、信用监督
贷款企业应自愿接受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贷款企业将被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奖励资金申报资格3年,贷款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九、部门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企业名单审核并推送给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兰溪监管组,再统一发送给各银行及担保机构,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摸排、推荐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2.市金融办要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发挥好职能,指导银行及担保公司每年安排专项额度,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保障,重点做好与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完善科技信贷“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银行机构科技信贷的定向资金支持。
4.金华银保监分局兰溪监管组负责督促和引导全市银行机构运用“双保”融资支持机制等,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附则
1.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兰溪市科技(人才)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兰科局〔2017〕11号)同时废止。文件印发之日以前发生的科技贷款按《兰溪市科技(人才)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兰科局〔2017〕11号)执行。
2.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在“一企一策”政策执行期间发生的科技信贷,不享受贴息补助。
3.本办法由兰溪市科学技术局、兰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兰溪监管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