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22-84586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1-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2-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2-01-30  10:0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年限,巩固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公路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指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的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镇)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二)农村公路是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三)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统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四)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和提升改造工程、病危桥(隧)维修、水毁应急抢修、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保工程及绿化提升工程等,实行招投标制。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的小修保养及预防性养护、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管护、公路防灾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技术管理及信息报送等。

(五)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行人安全、舒适、畅通。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能力。

(六)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七)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三、公路路政管理

(八)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公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工商、电力、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执行,村道公路参照执行。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统一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十)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十一)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十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农村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时,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开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养护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十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以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管养为主,村配合的体制。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县道的专业养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简称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工作。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工作范围,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由分管领导任站长。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制度,协管员由养护管理站站长或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兼任。

(十五)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考核。

(十六)农村公路的大中修、较大水毁修复、改善和专项工程等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对各类养护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对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因路制宜,可以委托行政村或个人,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等多种模式实施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十八)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县道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十九)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按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二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发展建设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具体承担全市县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做好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

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优良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2.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3.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对养护工程的招投标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十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二十二)乡镇、街道及养护管理站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制订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编报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组织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制订本辖区爱路护路乡规民约,保证乡、村道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3.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4.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5.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本辖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6.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7.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8.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县道管理,落实乡级公路监管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落实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交通管理员,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

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管理站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三)村级组织主要职责

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十四)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五、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二十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5年至少调整一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独立核算、专人管理,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费用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十六)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8000元、村道8000元的标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二十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从2022年起,县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投入不低于15000元,其中每年每公里省补4000元,县财政统筹不低于11000元。

乡、村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投入不低于7500元,其中每年每公里省补2000元,县财政统筹不低于3500元,乡财政统筹不低于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投入不低于4500元,其中每年每公里省补2000元,县财政统筹不低于10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统筹不低于1000元,受益村对村道的投入应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500元。

农村公路路况检测以及桥隧定期检查经费等其他支出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六、考核与奖惩

(二十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人民政府与公路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考核依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根据《兰溪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次”三个等级,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具体奖罚标准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参照执行。《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2006〕132号)同时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兰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