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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21-97714

  • 主题分类:

    市政工程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1〕23号

  • 成文日期:

    2021-08-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1-0010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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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1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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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6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兰溪市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兰溪市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55米以上的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小区)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五)相关单位职责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改造方案的评审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申报和拨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

兰溪市财政局负责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安排。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属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兰溪市供水企业负责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及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前期排摸、现场踏勘、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立项申报、工程实施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二次供水运行过程的水质进行管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项目实施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总体上按照统一新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进行统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七)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运行维护应根据业主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改造、移交,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造方案,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报批和实施工作。

(八)供水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社区)达成初步改造意向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社区)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二次供水用户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二次供水用户同意,由供水企业负责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和预算,在改造小区公示7天。改造前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社区)统一收取用户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800/户)及填写《供用水合同》。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三、资金筹措

(九)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户参照执行已建设住宅一户一表计量用户改造现有政策承担800元,不足部分按照市财政75%、供水企业25%的比例进行分担。运维费在未纳入居民水价前,由市财政承担75%2023年底。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财政投入部分由国资办确定划转至市属国有企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运维管理

(十)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2.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4.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5.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十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十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定期公布。

(十四)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十五)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应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五、其他

(十六)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20219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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