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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09041E/2021-9573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兰农业农村〔2021〕58号

  • 成文日期:

    2021-05-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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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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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扶贫异地搬迁工程,我们组织制定了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扶贫办公室

                                2021年 527

 

 

 

 

 


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主体

(一)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二)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三)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是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策要求组织报名,编制实施方案,筹集建设资金,负责工程建设管理。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实施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落实就近就地监管职责。跨乡镇自然村整村搬迁的,迁出乡镇负责组织报告、项目报批、房屋腾空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各项协调工作。迁入乡镇负责征地、协调迁入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等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扶贫异地搬迁村地名等相关便民服务建设和村务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扶贫异地搬迁学区安排;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扶贫异地搬迁人员户口迁移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迁入地安置房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经济合作社管理等。

二、项目管理

(四)搬迁方式分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扶贫重点帮扶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五)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3.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兰溪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金华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4.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5.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6.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7.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8.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9.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部门与乡镇(街道)两级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10.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七)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八)乡镇(街道)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九)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扶贫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1.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2.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3.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十)用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不得挪作他用。经批准的扶贫异地搬迁小区(点)的土地报批、建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规费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扶贫异地搬迁按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为集中安置每人补助25000元、分散安置每人补助30000元,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为每人补助10000元。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按人均5600元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单位(补助人数为安置区块安置的搬迁农户人数)。

三、项目实施

(十二)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搬迁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整村搬迁的,同时提交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搬迁户数、人口、需要用地面积、新村建设规划(分散安置方案)、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等,并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会议记录、农户搬迁协议、搬迁农户清册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低收入农户搬迁的,提交搬迁计划、农户搬迁协议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搬迁实际,向兰溪市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项目踏勘,报兰溪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金华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予以立项。相关部门凭审批文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财政补助等有关手续。

(十四)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已正式列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且新征地块已完成政策处理、新地基已落实(购房合同已签订)的,由乡镇(街道)申请并附补助标准及项目进展情况,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补助标准70%预拨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到相关村及农户;项目完成验收后按标准拨付剩余资金。补助搬迁农户资金,必须足额到户。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十五)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市扶贫办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总结在当年年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

市扶贫办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十六)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扶贫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十七)对挪用扶贫异地搬迁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十八)本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参照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政策。《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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