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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农业农村局
兰农业农村〔2021〕58号
2021-06-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6-0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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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我市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要求,结合金华审计提出的异地搬迁结余资金较多的问题,以市府办名义下发《兰溪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9〕9 号)(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等文件规定,提高补助标准、修改搬迁对象范围等内容,我市现有《细则》已不符合文件规定,亟须调整对应政策。 二、适用范围 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三、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分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 四、工作主体 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扶贫办。责任主体为搬迁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为所在村经济合作社。 五、审批程序 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搬迁实际,向兰溪市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项目踏勘,报兰溪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审核后予以立项。相关部门凭审批文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财政补助等有关手续。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六、组织实施 集中安置的扶贫异地搬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扶贫办根据搬迁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有保留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外,其余旧房必须拆除。 七、资金补助 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为集中安置每人补助25000元、分散安置每人补助30000元,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0元。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按人均5600元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单位。 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已正式列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且新征地块已完成政策处理、新地基已落实(购房合同已签订)的,由乡镇(街道)申请并附补助标准及项目进展情况,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补助标准70%预拨资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到相关村及农户;项目完成验收后按标准拨付剩余资金。补助搬迁农户资金,必须足额到户。 八、解读机关 兰溪市扶贫办,联系电话:0579-8889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