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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建设〔2021〕18号
2021-05-2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5-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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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建设〔2021〕18号
关于印发《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
2021年5月25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以及《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评审。
三、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兰溪市优良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各类专业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四、兰溪市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组织实施。
五、兰溪市优良工地在由企业自行申报,经阶段审查通过后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六、兰溪市优良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以及《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示范手册》等有关标准。
七、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三)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控尘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
(一)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主承建单位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评审周期计算);
(三)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九、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2.8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8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
3.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4.工程量在300万以上设备安装工程、特殊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建安工程量在5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隧道、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
3.建安工程量在300万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等特殊工程。
(三)园林工程
绿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300万以上的新建、改造综合性园林项目(改造面积须占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四)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1.300米以上隧道工程或盾构施工工程;
2.1500平方米以上地下工程;
3.800米以上高架桥梁工程;
4.工程量在3000万以上场站类工程;
5.工程量在800万以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铺轨工程、供电工程以及其他特殊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十、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的企业,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工程 ±0.000完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应在工程量完成20%前,将工程创优计划报建筑业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取得参选号码,制作匾牌(附件1)并张挂于参评工程大门处。
十一、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在工程量完成30%、60%、90%)进行三阶段施工安全文明评价。
十二、对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的项目,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依据标准《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价用表》(附件2)。
十三、参评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材料
十四、申报兰溪市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兰溪市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3);
(二)兰溪市优良工地资料审查表(附件4);
(三)参建单位合同等材料;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兰溪市优良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六)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彩色效果照片及视频汇报材料。(U盘,时间5-8分钟)(该视频、图片资料占总分值10%);
(八)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该评分结果占总分值40%);
(九)专家对申报兰溪优良工地的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情况(该评分结果占总分值的50%);
(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提交评审会,采用PPT形式进行汇报。
十五、园林工程根据项目特点、工程实际允许部分缺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十六、兰溪市优良工地评审程序:
(一)评委会的组成。由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成立兰溪市优良工地评审委员会。
(二)资料审查。评审前,由建筑业管理科牵头组织收集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听取专家组审查情况汇报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初定获兰溪市优良工地的工程。
(四)网上公示。兰溪市优良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兰溪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十七、对获得兰溪市优良工地的,由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进行全市表彰,并授予申报企业证书和奖牌。获奖工地、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在兰溪市政府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十八、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兰溪市优良工地工作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并要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推荐。
十九、对已申请创建兰溪市优良工地的项目,各相关科室、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若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或临时性摘牌两次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取消其兰溪市优良工地参选资格。
第七章 评审纪律
二十、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
二十一、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由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