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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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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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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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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2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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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修订原因、保障方式、适用范围、职能部门分工等内容。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渠道以及使用支出等内容。

(三)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主要包括房源的筹集方式、投资方式、建设标准、政策支持以及运营等内容。

(四)申请与保障。主要包括不同类型人员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的条件、办理程序、轮候制度等内容。

(五)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9日起实施。

四、解读单位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晓东

电话:0579-89011955


五、《办法》新旧对比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稿

订 稿

 注

标题: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标题: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的租金补贴。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稿

订 稿

 注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收入;

(三)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筹调配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按规定从土地净收益收入中安排的保障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收入;

(五)上级补助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删除原第三条,增加了(二)、(三)、(七)条

六、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租赁补贴、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物业服务管理等支出。

新增

第三章  申请和配租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九、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需求,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其它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稿

订 稿

 注

十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无故空置。

 

新增

十二、申请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不在此户籍范围但符合本办法修订前政策规定、原已享受保障的家庭继续保障);

2.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45㎡以内;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兰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未就业而无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除外)的,其月收入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删除,在实施细则中体现

 稿

订 稿

 注

4.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房,不得重复申请。

已享受其它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后须退出直管公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5周年;

3.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六个月以上;

4.本人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本人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含)

6.申请人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个人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删除,在实施细则中体现

 稿

订 稿


十三、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等各种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房产属于其所有部分);

2.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

3.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住房

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住房面积或本人专有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十四、申请共租赁住房须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

3.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低保证、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材料。

删除,在实施细则中体现

十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主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二)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三)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新增

 稿

订 稿

 注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制度,申请公共租赁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兰溪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社区)将申请人情况材料汇总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2.审核: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办)核定。

3.公示:经审核,对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登记。

4.轮候:当房源不足时,已登记的符合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轮候。一至二级残疾人、低保户、烈属、孤寡老人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优先配租。

5.配租、签约:

取得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赁年限、责任、权利等,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配租(补贴发放)制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社区)或办事窗口将申请人情况材料汇总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审核: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市住建局核定

(三)公示:经审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登记。

(四)配租(补贴发放)、签约: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与市房管处签订《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赁年限、责任、权利等,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处按期发放租赁补贴。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删除原第4点轮候,在第十八条中体现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保障顺序。对于符合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建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轮候资格。

新增

 稿

订 稿

 注

二十五、实行保障对象年审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相关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 

新增

二十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给予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

过渡期满不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今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六、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市住建局批准,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不符合保障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缴纳。

过渡期满不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住建局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决定,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今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原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十七、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兰政办发〔2019〕30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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