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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1〕29号

  • 成文日期:

    2021-11-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1-001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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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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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8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的租金补贴。

(二)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运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按规定从土地净收益收入中安排的保障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收入;

5.上级补助资金;

6.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7.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租赁补贴、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物业服务管理等支出。

三、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

(六)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八)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需求,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其它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以内。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

(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承租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

(十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十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无故空置。

四、申请与保障

(十五)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主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2.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或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5.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配租(补贴发放)制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社区)或办事窗口将申请人情况材料汇总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送市建设局核定。

3.公示:经审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登记。

4.配租(补贴发放)、签约: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赁年限、责任、权利等,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租赁补贴从被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资格的次月发放,按季发放,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必须在1225日前完成。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保障顺序。对于符合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后续管理

(十八)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市建设局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租。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按低于同区位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一定的比例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二十二)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十三)承租人应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二十四)实行保障对象年审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相关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核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

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9.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十五)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不符合保障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缴纳。

过渡期满不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决定,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1129日起施行,《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兰政办发〔201930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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