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21-101579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 文件名称:

    《兰溪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试行)》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1〕30号

  • 成文日期:

    2021-1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1-001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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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22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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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9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我市粮食生产基础,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粮食规模化种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一、鼓励村集体开展集中土地流转。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鼓励村集体开展耕地集中连片流转和整村流转,对村集体负责集中连片流转承包耕地10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且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年给予村集体奖励,其中流转耕地300亩(含)以上的,按100元/亩标准进行奖励;300亩以下的,按60元/亩标准进行奖励。村集体集中流转耕地面积占全村耕地确权总面积80%(含)以上的,可认定为整村流转,对流转期限达到5年(含)以上且种植粮食作物的,到期后再一次性给予村集体100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由村集体统筹支配,部分可用于土地流转流出农户的奖励。

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农田宜机化建设要求,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千亩方、万亩方建设,科学统筹财政、资规、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政策资源,打造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园区。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立项。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区域的农田排灌渠、机埠、堰坝等设施的维护修缮。设施维护修缮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经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维护修缮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直接费用进行全额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鼓励市供销总社下属集体企业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在落实上级补助政策基础上,中心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配套。中心建设所需的设施农用地,可在政策上作适当倾斜。

四、实施植保飞防作业环节补助。鼓励开展粮食生产专业化植保飞防服务,对水稻病虫草害实施飞防作业的,每季给予最高不超过20元/亩的补贴(每季享受补贴作业次数不超过4次,每次5元/亩)。

五、提高粮食规模种植补贴。提高稻麦规模种植直接补贴标准,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贴350元(含省级规模种植补助)。

六、开展优秀种粮大户评比奖励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年度优秀种粮大户评比活动,突出“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导向,鼓励提高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应用水平,将粮食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应用、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试验示范等内容列为评分项,对获得优秀种粮大户称号的给予奖励。

七、鼓励农业项目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田基础设施,视项目规模和投资实效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引进大型农业、文旅企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旅融合,支持政策另行明确。

八、本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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