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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市科学技术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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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保障政策落地,参照金华市科技局、金华市发改委、金华市国资委、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金市科〔202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www.lanxi.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平台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18楼兰溪市科技局规划成果科,邮编:321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991434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
联系人:施纪新,联系电话:0579-88842350。
附1.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12日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保障政策落地,参照金华市科技局、金华市发改委、金华市国资委、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金市科〔202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需申报类政策条款及奖补流程
◆增加研发投入
(一)政策条款: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比前一度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正常归集并向统计局提供统计报表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
(2)研发费用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准;扣除政府补助是指每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减去该项目的各类政府补贴;扣除的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是指委托金华市域以外机构产生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需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以上。
2. 申请材料
《兰溪市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
(1)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表;
(2)正在实施的研发项目清单以及研发项目中政府补助和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明细。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规划成果科。
◆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一)政策条款:“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已享受市级其他政策奖励(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2. 申请材料
《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三方合作协议、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二)政策条款: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完成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
(3)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4)已列入金华市级资助项目的,其金华市级奖励(补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不足配套要求的补足差额部分。
2. 申请材料
《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证书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一)政策条款: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2)异地搬迁落户我市的已完成工商变更程序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可享受此政策;
2. 申请材料
《申报表》、认定文件、工商变更等材料。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二)政策条款: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申请材料
《申报表》、认定文件、工商变更等材料。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一)政策条款: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举办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或牵头单位;
(2)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举办活动前、后均需向市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并经市科技局审批备案后可享受此政策。
2. 申请材料
《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清单、活动成效总结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规划成果科。
◆强化科技金融
(一)政策条款:科技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科技企业;
(2)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的,保险到期后予以补助。
2. 申请材料
《研发费用损失保险补助申请表》,佐证材料包括投保企业清单、保险合同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二)政策条款:鼓励国资全资或控股设立市科创投资公司。各类创投公司引进其省外、境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公司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参与兰溪科技创新投资活动的各类创投公司。
2. 申请材料
《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创投公司实际投资清单、审计报告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一)政策条款: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2)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
(3)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
2. 申请材料
《兰溪市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兰溪市商标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商标局质押备案通知书,借款合同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二)政策条款: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
(2)保险到期后予以补助。
2. 申请材料
《兰溪市购买专利保险补助申报表》,佐证材料包括专利权人身份信息,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保单与支付凭证扫描件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三)政策条款:省级品牌服务指导站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省级品牌服务指导站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2. 申请材料
申请表、年度考核资料等。
3. 责任科室
兰溪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需申报类的奖励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兰溪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s://czbz.czj.jinhua.gov.cn:9443) 填报《申报表》,详细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2)审核。申报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奖补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奖励(补助)材料审核并公示。
(3)拨付。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奖补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
二、见文即奖类政策条款及奖补流程
◆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一)政策条款: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获得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
(2)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按项目投入经费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予以补助,每项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100万、50万;
(3)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机关下属单位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5)项目立项后,首次支付补助款的60%,补助款余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支付;
(6)已享受市级其他政策奖励(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二)政策条款: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一)政策条款: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一)政策条款:经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优秀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经评估优秀的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获评优秀的省级或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二)政策条款: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发改局服务业科。
(二)政策条款: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一)政策条款: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一)政策条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项的第一和第二项目完成单位;
(2)第一、第二项目完成单位均为兰溪范围内的单位,则只奖励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一)政策条款: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见文即奖类的奖补流程
(1)被列入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兰溪市科技局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方案的确认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单位。
(2)其他见文即奖类项目,由奖补项目主管部门在全市性会议表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应单位。
三、说明类政策条款及奖补流程
◆ 增加研发投入
(一)政策条款: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国有企事业单位。
2. 责任单位
兰溪市国资办负责完善国有企业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二)政策条款: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新认定或复评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评当年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1. 政策说明
(1)市经信局负责规上工业亩产效益评价的指导与修订;
(2)市发改局负责规上服务业亩产效益评价的指导与修订;
(3)从2022年开始执行对2021年无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等措施。
2. 责任科室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市发改局服务业科。
◆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一)政策条款: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省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省补资金50%配套,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主体;
(2)按兰科局(2020)7号“兰溪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兰溪市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一)政策条款: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金华兑付。
1. 政策说明
根据《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兰科局〔2021〕3号)执行。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高新产业科。
◆推进招院引所
(一)政策条款: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兰设立的分所(院、校),实行“一事一议”。
1. 政策说明
根据相关文件和决策执行。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 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一)政策条款:发明专利产业化后产生的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1. 政策说明:按《兰溪市年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兰科局〔2021〕2号)执行。
2. 责任科室
兰溪市科技局规划成果科。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一)政策条款: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 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科技人员;
(2)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结合科研情况完善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绩效工资体系、科研方向与经费使用自主权等措施办法;
(3)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制定、完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属奖励办法,对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团队可给予70%及以上的权属奖励。
2. 责任科室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强化科技金融
(一)政策条款: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投融资、推广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挂牌上市。
1. 政策说明
扶持对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
2. 责任单位
兰溪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兰溪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负责制定配套办法。
(二)政策条款: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 政策说明
制定出台《兰溪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
2. 责任单位
兰溪市科技局科创中心。
四、无需申报类政策条款及奖补流程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文件中包含的政策条款,在本实施细则需申报材料类、见文即奖类和其他类条款中都未提及的,均属于无需申报的奖补项目。
★无需申报类的奖补流程:
(1)当年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出来后30个工作日内,奖补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奖补内容整理收集、奖补资金确认、公示等程序。
(2)公示结束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奖补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应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2. 按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3. 享受科技政策的企业,均需登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金华科技大脑http://kjdn.jinhua.gov.cn/首页—办事大厅—企业研发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并按要求经常性且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4. 亩产效益评价为D类的,以及列入信用兰溪等诚信监管平台“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之列。
(二)审核拨付的说明
1. 审核部门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重新启动审核流程;审核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告知不予奖励(补助)的理由;
2. 责任科室提出资助、奖励等分配方案,经讨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安排文件,由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到位;
3. 如有财政资金预算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难以及时拨付的,可相应顺延。
(三)科研诚信的说明
1. 受奖励资助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科创资金、违背科研诚信的,追缴相应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存在的失信失范行为抄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对从事奖励(补助)受理、核查、审核、资金拨付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兰溪市科技局应积极宣传科技政策,制定、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做好各部门统筹协调和科学决策等工作。
(五)本细则由各条款责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1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给予财政资助的科创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兰溪市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报表》
2.《关于申请兰溪市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承诺书》
附件1
兰溪市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报表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 申报单位 /申报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单位性质 | 所在乡镇/街道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信息 | 政策依据 |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第 条 | ||
奖励(补助)项目 | ||||
申请奖励 (补助)金额 | ||||
申请理由 | ||||
佐证材料 清单 | ||||
市科技局科室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市科技局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申请结果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具体佐证材料请以附件形式递交。
附件2
关于申请兰溪市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承诺:
1. 我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21〕21号)及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文件,对兰溪市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条件已经知晓,经过我单位/本人对照,我单位/本人已经符合兰溪市科技专项奖励(补助)的条件。
2. 我单位/本人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细则》要求提出申请,在此我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完全属实,不存在隐瞒、歪曲、欺诈等失真情况。
3. 我单位/本人在信用金华平台上 (填有/无)不良记录,需要说明的诚信问题已向所在兰溪市科技局报备。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退回申报的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并由兰溪市科技局依法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请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