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20-35183
旅游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发〔2020〕60号
2020-08-10
主动公开
GLXD00-2020-0003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8-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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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文旅兴兰”战略,以文化为引领、旅游为主体、项目为支撑,强化优势资源整合和重大项目带动,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建设,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塑造城市新形象,将兰溪打造成长三角著名的休闲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资金保障 1.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资金 自202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并确保逐年有增长。重点用于我市文旅品牌创建和推广、规划编制、招商引资、产业融合发展、资源保护、旅游市场拓展、旅游商品的研发、旅游集散中心、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教育培训及扶持政策奖励等。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50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文旅IP打造,文旅整体形象宣传、宣传网络建设、市场宣传促销活动等。 2.统筹整合资金,合力兴旅 最大程度整合各类农业、生态环保、水务、交通等扶持资金,统筹考虑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需求,全力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县。 二、推动文旅项目的建设 1.重点培育产业融合类、康养类、旅游体验类项目;集中财力物力,重点建设文旅综合体、度假酒店、民宿、特色主题酒店、露营基地、特色小镇、大型会议会展场所;树立精品意识,打造高品质景区、景点,促进旅游精品化、集聚化。 2.优先保障重点文旅项目用地。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积极争取更多旅游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所获用地奖励指标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创新用地模式,实行用地分类管理等模式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3.对编制文旅项目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得到市政府批复的,按实际编制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列为年度重点文旅项目的新建或改造提升类项目,并能通过全国文旅项目管理系统审核,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文旅重点项目,另行商议奖励政策。 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投资和上级补助款。改建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即可申报补助;新建项目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营满一年后申报补助。 三、加快文旅产品的培育 1.新创建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8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2.新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创建为浙江省休闲旅游示范村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新创建浙江省A、AA、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奖励。新创建浙江省AAA、AAAA、AAAAA级景区乡镇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的省级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首次评定为浙江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该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首次入围浙江省百强旅行社榜单的,给予该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入围全国百强旅行社榜单的,给予该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推动民宿产业发展,鼓励中高端精品民宿发展。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宿、金宿、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获得浙江省银宿、金宿、白金宿级的民宿,获评三年后,通过浙江省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性复核,保持原有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2万元和20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文旅配套设施 1.围绕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涉及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绿道建设、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通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验收的,按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达到国家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不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补助)。 2.鼓励各乡镇(街道)兴建乡村旅游服务中心。通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验收后,给予乡村旅游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时建有农产品销售中心且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再补助2万元。对通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在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营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入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民宿客栈或快捷连锁酒店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品牌酒店、民宿客栈或快捷连锁酒店是否属于知名品牌需提前报市文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成功创建浙江省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的补助,给予民宿经营户一次性0.4万元/间补助。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宿需取得民宿经营户资格(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报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并验收合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财务健全并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5.对在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引入体验类消费业态、文化名人工作室、非遗体验基地等体验项目的,年营业时间在200天以上且组织体验类推广活动不少于15场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补助。省级非遗小镇和民俗文化村,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6.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创新智慧旅游服务管理手段。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村投资20万元以上或其他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的智慧旅游项目,纳入市智慧旅游系统、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7.对各类对公众正常开放,设有研学活动专区,课程有特色、设施完善、安保到位的各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年接待研学人员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超过5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产业融合发展 1.新创建为省级和国家级产业融合类示范区、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采摘体验旅游基地钻果级、金果级、银果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达到兰溪市级“赏花摘果”采摘基地创建标准(兰旅〔2017〕48号)的农旅融合点给予2万元的奖励。 2.有固定场地,全年固定演出不少于50场(其中大型演出不少于10场),且年营业额超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当年营业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一次性引进国家级(国际级)、省级、地区级(市级或兰溪市外企业)主办的,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以住宿、餐饮、门票发票为准)且本市财政不承担经费的大型会议(如培训会、研讨会、订货会等)、体育赛事、节庆活动等,分别按其总费用的10%、8%、6%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旅游相关行业协会自主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会展节庆、市场推广、创优评先等活动,经事先申报纳入奖励计划的,经审核给予活动经费(场地、师资、奖金等)40%的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故事情节正面,主要拍摄场地在兰溪市域内,体现我市自然风光、人文风情的影视剧,并在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等电视台之一播出的,省级以上的热播综艺节目宣传兰溪旅游的,可根据宣传效果,另行商议奖励政策。 6.对当年参加兰溪市、金华市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8千元、5千元的奖励;对当年参加省级旅游商品评选比赛、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8千元的奖励;对当年参加全国旅游商品评选比赛、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或其他相关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当年内重复得奖的按最高等级作一次性奖励。 7.“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美食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和特色美食小镇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客源招徕和引进 1.经申请并获得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旅游企业在兰溪市外省级和国家级媒体发布旅游广告,并出现兰溪旅游整体形象的,出具正规广告凭证和合法票据的分别给予广告总额20%和30%的补助,单个项目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客源引进奖励 奖励 项目 奖励条件及奖励金额 备 注 旅行社地接组团奖励 (境内团)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10人以上成团,以下同)在兰溪游览两个(含)以上购票景区并在兰溪住宿,组团人数501人-1000(含)人、1001人-1500(含)人、1501(含)人以上,分别给予10元/人、15元/人、20元/人奖励,如入住星级饭店的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2元/人(以下同),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旅行社地接组团奖励 (境外团) 组织境外旅游团队(10人以上成团),在兰溪游览两个(含)以上购票景区并在兰溪住宿,年接待境外游客人数在101-300(含)人、301-1500(含)人、1501(含)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0元/人、70元/人、100元/人的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包机、火车专列、自驾车团奖励政策 单次组织100人以上旅游包机、500人以上火车专列、200人以上自驾车队来兰溪游览两个购票景区并住宿,给予组团社每次2万元的奖励。单次组织500人以上、800人以上汽车大巴团来兰溪游览两个购票景区并在兰溪住宿一晚,分别给予组团社每次1.5万元、2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在本年度奖励政策执行结束后统一兑奖。已实施本项奖励的人数,不再计入其它奖项。) 散客直通车政策 年初报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后,开通兰溪旅游直通车,直通车产品必须游览兰溪两个购票景区(其中一个为4A级旅游景区),住宿在兰溪,合同期内发班20车以上,且组团游客超过600(含)人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组团游客超过600人以上部分,自601人起可叠加享受旅行社地接组团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一日游奖励政策 组织游客在兰溪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 “一日游”的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人数达到2001-5000(含)人、5001人-8000(含)人、8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4元/人、8元/人、12元/人的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此项涉及奖励的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全年组团、地接人数计奖总量。 一日游特殊团队奖励 报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后,组织游客在兰溪游览2个以上(含)购票景区或一个购票景区并住在兰溪,单次人数超过500人以上;自驾车一次性组织30辆以上且人数在100人以上;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且人数在150人以上;分别奖励0.8万元、0.3万元、1万元(境外团队按1.5倍奖励)。此项涉及奖励的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全年组团、地接人数计奖总量。 工会疗休养奖励政策 对组织以兰溪为目的地(在兰溪住宿3晚以上,游览两个4A级旅游景区再加任意两个购票景区为一个疗休养人次)的职工疗休养团队,根据职工疗休养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组团人数在501-2000人、2001-5000、5001人以上分别给予30元/人、50元/人、80元/人的奖励。 注:促进客源奖励所指团队均为10(含)人以上的团队。购票景区不含景区二次购票,且门票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的40%,酒店住宿价格不低于80元/间,学生春秋游团队,人数按2:1计奖。 3.在线销售奖励 对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在线旅行商推广销售兰溪景区+宾馆套餐,且年实际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在线旅行商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鼓励本地旅游企业打造本地旅游服务平台或在天猫、京东、飞猪等第三方平台开设兰溪旅游产品店铺,单平台销售兰溪旅游产品(吃、住、行、游、购、娱)不少于30个(单个企业的多种单一产品统一计为一个产品,如酒店不同房型统一计为一个产品),且兰溪旅游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备公共信息服务智能系统、在线销售支付系统、旅游大数据平台等功能的智慧旅游O2O重点项目,且投资额超200万元,涵盖本地企业超30家,营运1年以上,年营业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予以当年营业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预期绩效目标 1.社会效益 (1)扶持办法的出台,可以提振企业发展旅游信心,加快“文旅兴兰”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域旅游建设。 (2)通过降低补助门槛,增加文旅项目的投资补助比例,吸引优质文旅项目落户兰溪,以改变兰溪文旅项目缺乏,旅游产品结构单一的现状,力争2020年—2022年的文旅项目年投资额度分别达到20亿元、30亿元、40亿元,以重大项目的建设带动兰溪全域旅游建设,力争2022年通过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 (3)通过增加对文旅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改善旅游景区(点)环境和公共卫生,推动智慧旅游建设,游客集中场所实现免费Wi-Fi、通信信号畅通、视频监控100%全覆盖,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须提供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在线预订、网上支付等服务(1张智慧导览图、1套门票系统);主要乡村旅游点或民宿须提供在线预订、网上支付等服务,提升旅游综合接待能力,让游客进得来,散得开,出得去。 (4)通过设立旅游宣传营销经费,构建全域旅游营销体系,实现“立足长三角,北拓苏皖、南进赣闽”的营销战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旅游宣传营销活动,提升兰溪的品牌营销能力和城市知名度。 2.经济效益 推动兰溪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全市游客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年递增10%以上。 3.可持续影响 (1)通过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资金扶持和奖励,加快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的有机更新,不断丰富旅游业态和产品,实现从景区游向互动游、体验游转变。 (2)补齐短板,拉长文化和旅游产业链,提高文旅行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4.游客及服务对象满意度 通过政策扶持,行业监管等措施,拉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提高旅游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通过游客抽样调查,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八、其他规定 1.本扶持办法实行一年一兑现。由企业、个人凭相关材料(文件、票据、奖牌、奖状等)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项目实地考察,并报市文旅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市文旅工作领导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扶持办法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或市内其他有关奖励政策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年初制定全年宣传促销经费预算,经审定后,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实施。 客源引进奖励的申报及相关申报材料参照(兰旅〔2017〕43号)《关于印发<2017年兰溪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2.以下情形不享受本扶持办法: ⑴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文旅规划的文旅建设项目;未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规划实施的项目;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⑵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追回享受本政策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存在因行为受到违规违法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⑶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3.资金管理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成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4.绩效管理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按照预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奖励政策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