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20-34538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0〕25号

  • 成文日期:

    2020-06-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0-0009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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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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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浙民助〔2017〕17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医保发〔201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工作职能调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集中治疗的孤寡麻风病人,以下简称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三类);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以下简称第四类)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第五类)。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8万元。      

2.门诊救助标准。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合规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医疗救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认定之后未实时结报的,应于发票结算时间的次年6月底前持医疗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结报。      

四、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打造医保经办最便捷省份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对无法实现即时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医保部门在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等五类对象,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医保部门在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三)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其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利用省级医保“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等数据共享渠道及时获取全市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提供资助参保名单。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同时要按照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落实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救助对象的缴费补贴,提高医疗救助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规定,继续为救助对象实行按费用救助。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实施精准支付,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五、相关保障措施    

(一)抓好工作落实。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网格化管理体制,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简称“两个百分百”)医疗救助工作目标。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服务创新。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队伍建设,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提高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强化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健全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确保医疗救助各项工作落细落实,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兰溪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兰政办发〔2015〕131号)同时废止。之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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