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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0-06-3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6-3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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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医保发〔2019〕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兰溪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政策解读 《办法》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方式、医疗救助机制、相关保障措施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范围主要是明确可以纳入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主要包括资助参保、医疗费用救助具体内容。 资助参保中明确了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中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我市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封顶线及门诊救助标准。 (四)医疗救助机制 分别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五)相关保障措施部分 分别从抓好工作落实、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服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兰溪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9-8813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