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1000000/2019-34066
《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19-05-1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9-05-15 18:1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现就《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及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兰溪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政策解读 《规定》主要包括参保缴费、待遇衔接、工作要求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参保缴费 1.缴费比例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缴费基数。一档参保人缴费基数在2019年金华市基数调整前按原缴费基数(兰溪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执行。 3.一次性补缴。在《办法》实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但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兰溪市原政策(连续缴纳最低缴费年限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执行补缴。 在《办法》实施后(即2019年1月1日之后),一档(二档)参保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未达到25年的,可由本人选择按原档次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或继续缴费(享受医保在职待遇)。 (二)待遇衔接 1、个人账户待遇。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建账水平低于2018年12月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规定病种门诊待遇。推进慢性病医疗保障制度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规定病种门诊的,按规定报销。 3、免费期医保待遇。《办法》实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符合原条件发生中断并办理补缴手续的,按兰溪市原政策执行。 (三)、其它规定 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按原规定实施;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按原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3、《办法》未明确,《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政策按《实施细则》下发时间及时调整,之前新老政策差异不予追溯。 三、工作要求 加强政策宣传、基金监管、信息建设,强化职责确保平稳衔接。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9-8813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