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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兰溪市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9〕26号

  • 成文日期:

    2019-05-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19-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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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1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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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实施金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衔接规定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衔接,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结合兰溪实际情况,以惠及民生覆盖最大化为原则,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保缴费  

(一)一档基本医疗保险(即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一档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且按月缴纳。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我市一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2019年金华市基数调整前按原缴费基数(兰溪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执行。

(二)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衔接政策

1.在《办法》实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但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兰溪市原政策(连续缴纳最低缴费年限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执行补缴。

其他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办理医保按月补缴的人员,按在职人员医保报销待遇享受,中途允许变更为按兰溪市原政策一次性补缴。

2.在《办法》实施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一档参保人办理补缴手续时,以上年度省平工资(6月底前为上上年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缴费比例为5%;符合退休条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且选择按月续缴的人员,中途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实施细则》下发后则按其规定执行。

二、待遇衔接  

为保证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后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市相关待遇政策衔接方案如下:

(一)个人账户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划入方法及比例: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建立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规定在其每月应缴保费到账后按月划入。其中:原我市己建个账的退休人员,按《办法》规定建立的个账水平低于2018年末的,则按2018年末的额度继续执行,直至按《办法》计算的个人账户划入水平高于2018年末水平后,调整为按《办法》执行;原我市未建个账的退休人员,则按《办法》规定建立个账。(划入个人账户时点为2019年3月)。

(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规定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在上级出台相关文件前按兰溪市原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规定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如下:兰溪市人民医院、兰溪市中医院、兰溪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兰溪市皮肤病防治站、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服务站)。对资格变化的,需另行确认。

(三)免付期医保待遇

《办法》实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符合原条件发生中断并办理补缴手续的,按兰溪市原政策执行,在6个月免付期内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30%后,再按相关规定报销,至6个月期满后再享受正常待遇。在《办法》实施后办理中断补缴手续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参加责任医生签约的参保人享受待遇

签约居民在签约基层卫生院门诊就诊,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

(五)其他

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按原规定实施;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按原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3.《办法》未明确,《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政策按《实施细则》下发时间及时调整,之前新老政策差异不予追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强化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建设。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要完善信息系统,强化医保费用管理,及时跟进调整。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平稳运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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