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9-34040
财政综合类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兰政办发〔2019〕18号
2019-04-08
主动公开
GLXD01-2019-0013
废止
发布时间: 2019-04-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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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4号)、《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以安全性、流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构建。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见附件1),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国资办、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人行、银保监办等部门领导组成,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组建及人员设置。 兰溪市聚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部门为金融办。同时将市转贷办职能整合并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财政资金转贷业务。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由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兰溪市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兰溪市聚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兰溪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人员配备实行4+X工作制度,“4”为经营班子配备4名工作人员,分别从金融办下属事业单位投融资服务中心抽调2人,经信局(工业转贷办)抽调1人、财政局(转贷办)调入1人,负责人由国资办确定后任命。出纳由原兴业公司调入。人员工资待遇享受原岗原职原单位发放。“X”为每家合作银行固定一名风控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三、办公地址。兰溪市丹溪大道49号。 四、担保对象。我市境内财务规范、能正常履行信贷关系、无复杂经济纠纷的企业,分为五类:第一类为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不属于C类、D类的企业);已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挂牌培育企业。第二类为大众创新创业小微企业、服务业限上企业。第三类为尚未进入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的优质招商引资企业、年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考虑到流通企业的特殊性,政策性担保不与税收留地方部分挂钩)。第四类为金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第五类为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担保增信的企业。 五、担保额度。单个企业(业主)可获得贷款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实缴纳税额。对单个企业(业主)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 六、业务流程。一是企业向部门提出申请(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A类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大众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向经信局提出申请;已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挂牌培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向金融办提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局提出申请;金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向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招商引资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向商务局提出申请;服务业限上企业向发改局提出申请);二是职能部门初审后由评审委办公室(金融办)统一转交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三是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评审委办公室(金融办)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四是合作银行收到推荐函后进行尽职调查;五是待合作银行审批同意后再提交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决策,并出具会议纪要;六是合作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完成项目对接各类手续放款。 七、担保费用。担保费每月按担保额的1‰收取。 八、风险分担。为了降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风险,与省担保集团签订再担保协议,形成“二四四”的分担比例,银行承担20%,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40%,省担保集团承担40%。代偿时间为担保贷款进入不良的当月月底,代偿后,银行配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九、合作银行。在我市选择1-3家银行开展担保业务试点,在担保业务操作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国有银行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其他股份制银行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0%(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确保担保贷款利率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利率水平)。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见保即贷,不得进行收贷、抽贷、压贷。 十、设立叫停机制。对代偿率达到或超过3.5%的银行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达到或超过5%的银行机构,应暂停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十一、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每年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增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能力。 十二、制度建设。为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监督管理,制定《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见附件2)和《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 十三、免责条款。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属省政府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创新措施。为此,根据《兰溪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 本方案自2019年3月27日起实施。 附件:1.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 2.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3.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4.政策性融资担保申请审核表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 为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决策程序,有力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的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现将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胡作滔 副主任:凌俊飞(市府办) 江勇钧(金融办) 委 员:汪卫星(金融办) 徐晓澄(发改局) 童晓明(经信局) 冯志刚(科技局) 盛时新(财政局) 张海湘(国资办) 范如南(农业农村局) 胡鑫亮(商务局) 陈申凡(人行) 魏顺勇(银保监办)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江勇钧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业务决策体系,根据《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评审委对项目的评审必须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 第二章 评审委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评审委主要职责: 1.决定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2.审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监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财务收支情况; 4.组织召开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会(下称“评审会”),按规定审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交的担保项目; 5.审议和批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增资和风险补偿方案; 6.审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其他重要事项,行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评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报评审会决策审议的有关报告材料,并对报审程序、报审材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提前二天将提请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交评审委各成员; (三)通知评审委成员参加会议,派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现场交各参会评审委员签字确认; (四)负责将评审会决策结果形成决策意见单,会议结束后现场交由参会评审委成员审阅并签字确认; (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评审会审议通过的业务事项; (六)负责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材料、业务资料及有关文件档案进行保管及归档; (七)协调和落实评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主要通过评审会形式开展工作。评审会按非表决审议事项和表决审议事项分类进行研究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非表决审议事项。 1.评估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风险控制状况,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2.拟定、审议各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制度及业务体系; 3.审议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预警及处置事项,并视情况确定特别小组负责跟进; 4.讨论评审委成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二)表决审议事项。 1.审议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确定执行方案; 2.审议政策性融资担保调整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担保公司质询被审议的客户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相关事项; (二)对提交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评审会工作及审议程序提出建议; (四)对评审会审议的事项有表决权(另有规定除外); (五)对审议通过的事项落实情况有质询权。 第八条 评审委成员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 (一)按时出席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独立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对项目涉及的客户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密,对评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和评审意见保密。 第九条 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况的,相关评审委成员在评审会表决中应当回避: (一)与审核项目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或风险关系的; (二)与审核项目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家族成员之间有亲属、血缘等关系的; (三)成员家属、子女有在审核项目或企业中任职或任职的单位与审核项目或企业有较为紧密的业务关系的。 第三章 评审会一般规则 第十条 评审项目范围: 项目主体为我市境内财务规范、能正常履行信贷关系、无复杂经济纠纷的企业,分为五类:第一类为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不属于C类、D类的企业);已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挂牌培育企业。第二类为大众创新创业小微企业、服务业限上企业。第三类为尚未进入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的优质招商引资企业、年出口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第四类为金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第五类为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担保增信的企业。 第十一条 评审会参加人员。除评审委成员外,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负责人、银行风控人员必须参加评审会,但无表决权。其他人员视审议项目需要经评审委办公室允许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均无表决权。 银行风控人员参加评审会汇报项目情况,表决时离场。 第十二条 评审委成员收到上会项目相关资料后,应立即认真仔细审查相关内容,对有异议或疑问的部分,须先会前准备,以便与会时及时提出,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章 评审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该章节仅适用于上述第四条中所指的“表决审议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办公室对申请决策审议的报告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其补充后再提交评审会审议,并提前将申请审议的风险评估报告分送到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评审会实行例会制度,由评审委办公室提前两天通知各成员。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评审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用电子会签,视同出席。 第十六条 评审会一般由评审委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主持。评审会议程如下: (一)银行风控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陈述意见。 (二)评审委员评议,由相关人员回答或解释,列席人员可参与评议。 (三)评审委员自主陈述对项目意见,提出建议。 (四)表决。评审会主持人综合发表意见后,评审委员填写表决单,各委员必须当场署名表决,不得弃权,由评审委办公室人员当场统计票数并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结论分为“通过”、“否决”、“复议”三种形式。“通过”包含原方案通过和明确意见后的调整方案通过(有条件通过)两种情况,如为后一种的,在决策意见单中应书面注明调整后的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议事项需经参会评审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电子会签结果视同现场表决。 第十九条 若评审会评审结果为复议的项目,建立复议制度。对评审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质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事项,可要求报告部门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及论证意见,报下次评审会复议。复议时需提交该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初议疑问落实情况及初议提出需补充的材料。担保业务复议三个月内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评审会当场宣布决策结果,并根据结果对每笔业务形成决策意见单。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决策意见单开展具体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与会委员、缺席委员、审议事宜名称等要素,以及评审委员投票表决的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各成员表决书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二年。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4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浙金融办〔2016〕4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负责与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目的是:为本市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增信,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是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约定,当受保企业(业主)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贷款债务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办、人行、银保监办等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2.审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监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财务收支情况; 4.组织召开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会,按规定权限审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交的担保项目; 5.审议和批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增资和风险补偿方案; 6.审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其他重要事项,行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主要职责: 1.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投资,财务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 2.依法开展担保业务与其他业务,依法纳税; 3.组织实施诉讼追偿、清算业务; 4.执行评审委决议,完成市委、市政府及评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聘请有关金融、法律、经济、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为担保中心顾问,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担保对象、额度、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支持对象坚持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格评估要求; (二)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用于生产经营; (三)企业能够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小额担保为主。 单个企业(业主)可获得贷款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实缴纳税额。对单个企业(业主)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担保余额排名前10户的担保额合计不得超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十二条 担保费标准。为保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正常履行职能,每月按担保额的1‰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 第四章 业务运作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企业(业主)向主管部门申请,部门初审后由金融办统一转交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 担保审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理企业(业主)担保申请后,对其进行负面清单评估后,由金融办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风险评估以银行的尽职调查为主要依据。担保与否由评审委审定,贷款与否由合作金融机构审定,双方共同参与研究决策,独立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五条 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按照审保分离制度,由评审委会议审批担保项目。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业主)、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发放贷款。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必须足额到位,受保企业(业主)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国有银行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其他股份制银行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0%(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确保担保贷款利率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统一暂按2:8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代偿时间为担保贷款进入不良的当月月底。代偿后,银行配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对受保企业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风险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 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审计制度,将各级担保审批人员履行职责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业主)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并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做出决策。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或个人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行总量控制与风险控制,担保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以合作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为限。对代偿率达到或超过3.5%的银行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代偿率达到或超过5%的银行机构,应暂停新的融资担保业务,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报评审委同意后,方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受保企业(业主)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确定实施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保证和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每年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增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能力。 第五章 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政府同意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的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执行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对公司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服务收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应用于充实公司资本。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保证财务账目的真实、准确、有效,并定期向评审委报告,接受评审委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通力合作,优化服务,切实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评审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日常监管。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免责条款。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属省政府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创新措施。为此,根据《兰溪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但客观原因造成非重大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政策性融资担保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配偶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证合一号) 贷款卡号码 基本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担保金额 (大写)人民币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部门审核意见 经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室 评审委办公室(金融办)转交栏 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将相关资料转交给贵公司,请接收。 (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贰份,市金融办、担保公司各执一份。部门审核中: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A类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大众创新创业小微企业由市经信局审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科技局审核;已上市挂牌及拟上市挂牌培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由市金融办审核;金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由农业农村局审核;招商引资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由商务局审核;服务业限上企业由发改局审核。审核完毕后统一由金融办转交给兰溪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兰溪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
附件1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