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的投诉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 | ||
依据《浙江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相关规定,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公开信息可通过表中链接查询: | ||
浙江政府采购网 | https://zfcg.czt.zj.gov.cn/ |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https://jst.zj.gov.cn/ | |
浙江省水利厅 | https://slt.zj.gov.cn/ |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https://jtyst.zj.gov.cn/ |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https://zrzyt.zj.gov.cn/ |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https://nynct.zj.gov.cn/ | |
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unish?webId=1&jurisCode=330000 | |
其他处理结果公示 | 公示时间 | |
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良行为公示 | ||
不良行为公示 | 公示时间 | |
行政监督信息公开
一、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
(一)监督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 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进行备案。
3. 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 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并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 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4) 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七部委11号令)全文。
《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全文。
(二)监督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中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事项清单:监督事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全过程。
(三)监督程序和时限:
1、招标文件备案;承诺时限内
2、开标现场监督;全过程
3、评标现场监督;全过程
4、招投标结果备案;即办
5、投诉处理;承诺时限内
二、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机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机构名称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传真) | 电子邮箱 | 负责人 |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兰溪市星辰路1号 | 电话:0579-88138522 传真:0579-88892369 | 932577449@qq.com | 周诚 |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兰溪市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 兰溪市丹溪大道120号 | 电话(传真): 0579-88884546 | lxjtztbjb@163.com | 卢晓阳 |
兰溪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 兰溪市体育场路69号 | 电话(传真): 0579-88898085 | 2086541716@qq.com | 何晓辉 |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浙江省兰溪市兰荫路27号 | 电话:0579-88891339 传真:0579-88899706 | 14012434@qq.com | 罗一顺 |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 兰溪市横山路505号农民之家大楼 | 电话(传真): 0579-88899747 | 1790887275@qq.com | 何卫中 |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兰溪市丹溪大道28号 | 电话:0579-88903775 传真:0579-88903762 | 2215501948@qq.com | 楼影 |
三、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告知投诉的主要规定。
(一)提交投诉内容要求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受理投诉时限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3、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5、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五)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承诺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最长二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如需要)以及信函等送达时间。
(六)处理决定内容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送达要求
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八)其他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诉前应认真仔细阅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导致投诉失败。
四、投诉处理流程(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