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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19-10-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9-10-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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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9月印发以来,先后在凯旋路道路工程、桃花坞区块棚改以及兰纺机地块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予以施行。在征收工作的实践中,为了使《规定》有关标准更加切合兰溪实际,更利于征收工作的推进,有的标准在征收实施时已作了调整,例如,在桃花坞区块征收时,对临时安置费标准、签约奖励标准已作了调整。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例如房票形式补偿存在诸多问题,在天福山、金钟岭区块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把房票补偿改为事后货币补助。对《规定》的修改意见早在天福山、金钟岭棚改时已提出,后因棚改工作暂缓而未修改。目前因北门菜场异地迁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对《规定》予以修改,使《规定》更加科学完善。 二、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 (一)房屋征收奖励。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主要包括购房补助的标准、享受及退回。 (三)产权调换房按优惠价结算的比例。主要包括征收住宅房屋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以及征收商业用房的优惠价结算比例等内容。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包括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及损失超出标准的补偿情形等内容。 (五)临时安置费。主要包括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及标准等内容。 (六)搬迁费。主要包括搬迁费的标准及计算方式等内容。 (七)水、电、空调移机等补助。主要包括水、电、空调移机等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等内容。 (八)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主要包括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标准等内容。 三、实施日期 该文件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579-88884974 五、《修改意见》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愿将货币补偿资金(含房屋价值补偿及各类补助奖励)置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经审核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房票补助,逾期未使用房票的取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结算时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征收部门与商品房销售企业结算时按5%的折扣率结算,商品房销售企业让利的5%部分,由征收部门全额返还给被征收人。 房票仅限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票使用人不得以购房名义套取现金。以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如需退房的,须先退回购房补助。房屋登记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退房手续。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或二手商品住宅的,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和不动产预告登记材料(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购房补助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被征收人新购商品房享受购房补助后,因故退房的,须先退回购房补助后再办理退房手续。 3 征收住宅、商业用房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计,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增加搬迁费。征收工业用地房屋的,搬迁费按每单位5000元计,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费超过5000元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费。机器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4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无临时安置费。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用途商品房的,补助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 5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每户(不含直管公房)最高4万元的征收签约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每户(不含直管公房)1万元腾空奖励。 (一)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5000元。 (二)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如下奖励: (1)按户奖励,给予每户最高35000元的征收签约奖励;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房面积)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给予最高20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签约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200㎡计算。 (三)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腾空奖励。 6 (原未列入) 1.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700元/户,电表240元/户。 2.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 3.空调柜机300元/台,空调挂机180元/台;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 5.住宅管道燃气2500元/户。 以上1-5款项目按实际发生数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