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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9〕36号
2019-10-09
主动公开
GLXD01-2019-0011
有效
发布时间: 2019-10-0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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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或二手商品住宅的,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和不动产预告登记材料(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购房补助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被征收人新购商品房享受购房补助后,因故退房的,须先退回购房补助后再办理退房手续。 三、产权调换房按优惠价结算的比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产权调换房按优惠价结算的比例: (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选择多层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2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10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的优惠价根据产权调换房的地段、配套等因素,比较被征收房屋的地段,综合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材料,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五、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用途商品房的,补助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计算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 (2)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 六、搬迁费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费。机器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七、水、电、空调移机等补助 1.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700元/户,电表240元/户。 2.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 3.空调柜机300元/台,空调挂机180元/台;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 5.住宅管道燃气2500元/户。 以上1-5款项目按实际发生数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 八、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 1.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5000元。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如下奖励: (1)按户奖励,给予每户最高35000元的征收签约奖励;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房面积)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给予最高20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签约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200㎡计算。 3.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腾空奖励。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原《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