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8-34034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兰溪市
兰政办发〔2018〕86号
2018-07-12
主动公开
GLXD01-2018-0015
有效
发布时间: 2018-07-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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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基本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编外用工,是指全市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的编制外合同制用工。 二、职责分工 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1.市编办:负责控制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量,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2.市人社局:牵头负责编外用工招聘工作;监督编外用工使用和工资总量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务派遣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用人单位编外用工财政定额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 4.用人单位:负责编外用工的聘用、考核、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编办牵头研究涉及编外人员用工指标、招聘、用工管理、工资待遇等问题。 三、指标控制 1.编外用工核定范围为全市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市直属医院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对原有编外人员超编的单位实行萎缩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增人员,并限期消化。 2.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编外用工指标实行专项核定、独立使用。市编办根据各窗口单位工作量单独核定编外用工数。各窗口单位的编外用工数原则上不得与所属部门相互借(混)用。 3.编外用工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更改。因新增的临时任务、紧急任务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编外用工指标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遵循“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总量调剂原则,报市编办同意后执行。 4.对编外用工需求量较大,且对专业、文化要求不高的单位,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5.食堂、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 四、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人员缺额、工作需要、工作岗位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用工指标申请,报市编办核准,原则上半年审批一次。 2.用工指标核准后,用人单位将招聘计划报市人社局,新聘编外用工时,应明确岗位、人数、条件、待遇、用工时限等内容。在工作岗位适合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适当提高招聘人员的学历、专业等要求,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用工的整体素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聘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社局备案。 3.市人社局根据全市用工计划组织实施招录工作,原则上半年组织一次,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另行组织。录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全社会招录,公告在兰溪人才网、兰江导报等媒体公开发布,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编外用工招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用工管理 1.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依据德能勤绩廉对现有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按照核定编外用工指标数,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考核工作在2018年10月底之前完成。继续留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履行好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编外用工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管理。职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每年年底要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年终奖励挂钩。 4.编外用工实行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市人社局建立编外用工信息库,对全市编外人员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当编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到市人社局办理相关入(离)职手续或信息更新手续。将编外用工情况纳入相关统计年报,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编外用工情况上报市编办和市人社局。 六、工资待遇 1.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市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之间确定本单位工资标准,并根据市平工资增长水平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可根据编外人员历年发放实际及学历、职称、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在内部适当拉开档次,合理确定发放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单位编外人员平均年工资总额已超市平工资且在1.5倍之内的(剔除不合理部分,如未休年休假补贴、13个月工资、无依据年终考核奖等),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超1.5倍的,需报市津补贴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新录用人员,各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保障和岗位要求,在招录时确定工资水平。引进特殊紧缺人才的工资待遇,需经市津补贴联席会议研究,一人一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平工资的3倍。退休返聘的编外人员,年工资收入不高于市平工资70%。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编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工资总额之外可酌情发放乡镇(街道)专项考核奖。政府购买岗位人员、协辅警员、司法雇员等另有规定的对象,工资标准按规定执行。 2.规范工资发放办法。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两部分组成,月工资原则上按不高于工资总额的80%发放,年终奖金按工资总额的20%发放。工资总额的口径指除单位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部分和非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之外的所有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收入。 七、经费保障 本办法施行后,编制数未满编的用人单位招聘编外用工,其经费由财政审核保障;编制已满的,其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现有编外用工按原渠道解决。 八、责任追究 1.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每年定期检查编外用工使用管理情况。将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列入领导班子考核、纪检巡察及领导离任审计内容。 2.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