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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兰溪市
2018-05-2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18-05-2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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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企业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7~2018年我省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台账>的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7~2018年我省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台账>的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十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本办法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被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第二、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完善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吊销未注销企业名单,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权,是否存在股权冻结等情形,并负责做好吊销未注销强制退出企业的公告、注销、送达等工作。 市人民法院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并提供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名单。 市国税局、市财政(地税)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记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记录证明; 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有效期内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记录证明; 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银行贷款情况; 市金融办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有无小额贷款情况。 第三、定期清理吊销未注销企业,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告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第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督促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第五、经催告、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对经催告、公告,逾期仍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注销。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三年的,无欠缴税款记录,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无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记录,无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 (二)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 第七、对拟注销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无法送达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送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视为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或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八、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及听证时陈述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注销企业决定书。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作出注销登记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注销登记的法律规范依据; (四)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五)不服注销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注销企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九、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予以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注销企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 第十一、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应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市场监管部门。拒不缴回的,自注销企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作废。 第十二、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企业未依法清算的,原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直接向企业的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或清算组提出协商或清算。 第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销登记,恢复至吊销未注销状态: (一)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债权人主张履行债务的; (二)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利害关系人认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被注销登记后,发现注销登记决定确有错误的。 企业注销后,企业名称已被别的企业核准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执行本办法所形成的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五、本办法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其他内容 附件:1.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登记立卷审批表 2.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清算注销告知书 3.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4.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决定审批表 5.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告知书 6.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复核意见表 7.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决定书 8.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审核表 9.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企业决定书 五、解读机关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登记立卷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备 注 立卷理由 按照《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之规定,上述当事人属拟清理对象,建议予以立卷并催告、公告,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的启动注销程序。 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XXX、XXX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清算注销告知书 XXXX(企业全称): 至XXXX年XX月XX日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 XX月XX日 附件3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至XXXX年XX月XX日,XXXX等XX 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上述XX 户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XXXX年 XX月XX日 附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 附件4 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企 业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拟做出注销决定的事由、依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 见 年 月 日 机 关 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5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销企业告知书 XXXX(企业名称): 你企业(XXXX)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企业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X、XXX 联系号码:XXXXXXXX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 XX月XX日 附件6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复核意见表 当 事 人 企 业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 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陈述申辩时间 听证时间 当事人陈述 申辩理由 承办人员 意 见 承办机构 意 见 机关负责人 意 见 备 注 附件7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销企业决定书 兰市监企职销[ ] 号 XXXX(企业名称):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18年*月*日,我局通过***方式向你企业送达**号《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注销你企业的营业执照。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拒不缴回的,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作废。 企业被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可直接向企业的股东(主办者、投资人、合伙人)或清算组提出。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注销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注销决定自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 XX月XX日 附件8 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审核表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投资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承办人意见 承办机构 意 见 机关负责人意见 备 注 附件9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注销企业决定书 兰市监企职撤[ ] 号 XXXX(企业名称):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XXXX年X月X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了兰市监企职销[ ] 号《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决定书》,并通过XXX方式予以送达。该决定书于XXXX年X月X日生效。XXXX年X月X日,XXX以XXX为由提出撤销你企业的注销登记。经核查,你企业符合《兰溪市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局现决定撤销你企业的注销登记。 撤销注销登记后,你企业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撤销注销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撤销注销决定自撤销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 XX月XX日